波奇貓與妙可貓的著作權爭議,新北地院認為未構成實質相似

報載《「愛蜜莉」控「妙可麻」抄襲LINE貼圖 判決結果是…》,「LINE貼圖創作者妙可麻創作的「宅貓妙可」,被「愛蜜莉與波奇圖文插畫」的作者愛蜜莉指控,抄襲她2009年起參考寵物貓「波可」所創的「波奇貓」,但新北地院調查認為,兩貓在耳朵尖銳角度及間距部分雖有雷同,但毛色、嘴鼻、腮紅、個性等部分仍有諸多差異,難認已構成實質近似,判妙可麻無罪。」

大家還記得臭跩貓、妙可貓、波奇貓的三角爭議嗎,其中波奇貓告妙可貓的一審判決就在近日出爐!以下幫你整理重點。

 

首先,妙可麻在庭上為自己這麼辯駁:

「我是自己獨立創作沒有抄襲,「宅貓妙可」角色、毛色等外型是源自我養的真貓「妙可」來創作再作微調,透過眼睛來傳達「妙可」的形象,因為牠常有不屑或冏冏的表情,嘴鼻部位也是照著畫,是粉紅色倒三角的鼻子和兩顆圓圓的蛋蛋嘴。」

 

合理接觸之可能部分,法院說:

愛蜜莉和妙可麻都有加入關於貓的臉書社團,愛蜜莉曾創作之新屋收容所貓舍105年6月份年曆並發表,而妙可麻曾發文取得此年曆,所以,妙可麻有合理接觸愛蜜莉之創作的可能

 

實質相似部分,法院首先強調:

考量貓為現實存在之動物有常見之姿勢或高貴等形象,且貼圖創作目的為日常生活使用,故各款貼圖中貓之動作、呈現意境本常有雷同,而貼圖創作受限於對話框既定範圍大小、貼圖中貓臉往往佔最大比例,為觀看者首先注意,應為其主要特徵,在判斷實質近似上尤為重要

並做出以下判斷:本件「愛蜜莉與波奇圖文插畫」、「宅貓妙可」兩者在貓臉部分因有前述包括毛色、虎斑、嘴鼻顏色與形狀、腮紅顏色與比例等差異、呈現之角色個性亦有殊異,給人整體觀念與感覺並不相同,難認已構成實質近似

法院也採納鑑定人章忠信教授的論點:我認為兩者沒有實質近似,因為我覺得只要是畫貼圖的貓,大家比較一定會呈現的那個部分要去抽離掉,然後看這兩隻貓有沒有什麼特色包括耳朵、鼻子、臉這裡面有什麼是兩方創作人所特別想要去呈現,妙可貓在頭上的部分有非常特別的特色,跟愛蜜莉所提的貓圖是不太一樣的。

至於另一位鑑定人王怡蘋教授認定構成實質近似,卻未被法院採納的原因:

其一,法院認為王怡蘋教授的鑑定過程並未考量到蛋蛋嘴此基本表現手法為擬人化動物插畫領域所普遍存在,不該為愛蜜莉所獨占、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在認定實質近似時應將此種基本表現手法排除

其二,兩者在顏色、線條形狀、角度仍有差異,且兩者除了嘴鼻外,在貓臉其他部分尚有如前述之諸多差異難以忽略,也需要一併被納入作整體考量

 

考資料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智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
  2. 貓抄襲事件回顧

Photo credit: 妙可大王之朕朕有詞@Line貼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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