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的保護與管理(上)

先前寫到營業秘密的短文,後來有網友先進詢問營業秘密保護要件的問題。因此,正好就將先前和智財散步拍攝的營業秘密介紹主題影片時,所整理的手稿,增補調整成文章釋出,也感謝智財散步專頁當時就此議題的討論,讓架構更完整。

此篇先介紹營業秘密的要件。後篇則說明營業秘密在保護制度上實務的作法及爭議問題。

 

(一)企業自己所認為的機密,真的是營業秘密嗎?

1.營業秘密是重要的。由於近年來商業交易頻繁,也導致商業間諜、員工跳槽事件層出不窮,小則影響公司經營,嚴重甚至影響國家核心競爭力,因此,營業秘密的保護是各國都相當重視的議題,亦立法加以規範保護;於我國稱「營業秘密法」,中國大陸叫「反不正當競爭法」。

2.關於營業秘密定義,法規並沒有嚴格的條件限制,企業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只要能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保密措施」便能受到法律保護。而實務上又喜歡分成「商業性」及「技術性」資訊加以討論。

3.傳統上,企業主多會直觀地認為公司內的資訊都是營業秘密,畢竟公司的資源是自己一點一滴累積起來的,這樣想法無可厚非,但會有兩個問題:

  (1)邏輯上:當全部都是秘密時,要如何妥適保護及保密?換言之,此時上述的「合理保密措施」要件就會給企業造成很大的舉證壓力。

  (2)實質上:也確實並非所有資訊都能通過上述要件的檢驗。舉兩個例子:

    A.員工資訊檔案 (聯發科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617號)(備註1):員工之個人姓名、學經歷、現任職公司或前任職公司名稱、職稱、期間等個人資料,非不可能透過各種管道彙整得知,則認定秘密性、甚至在經濟價值等皆有疑問。

    B.客戶交易價格(報價):報價如僅是針對不同客戶,因不同商業條件之動態變化,亦非屬之(一般認為至少需要成本分析)。

4.因此,最重要的是企業主應先知道公司的核心資產是什麼。是設備、人員、或技術?還是其他。須先盤點出企業的重要機密資訊標的,才能進一步採取對應的保護措施。畢竟,保護措施的概念是全有跟全無,做半套等於沒有做。應將資源投注在重要的機密資訊保護上。

 

(二)營業秘密要件的介紹

1.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業界人士)所能得知者,則具有秘密性。因此常見的商品報價、客戶聯繫方式,因為業界多能有一定的消息或資訊,如果沒有進一步的整理或分析,往往在秘密性的認定上會有一定困難。

2.經濟價值: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同樣的,以客戶名單而言,若無涉其他類如客戶之喜好、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經整理、分析之資訊,也難認有何秘密性及經濟價值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425號民事判決意旨)

3.合理保密措施:司法實務上常會以營業秘密所有人不盡合理之保密措施,使第三人得輕易取得,法律自無保護其權利之必要性為論述(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基本上,此為實務上往往是企業最容易忽略,也往往是最困難的要件,可分就主觀及客觀層面來談:

  (1)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常見問題是,通泛的將公司所有資訊都強調是保密資訊,而沒有分級、分類,如此很難說服法院此係有保護的意願(因為根本不知道哪些是要保護,哪些不用保護)

  (2)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

  (3)例如:麻辣湯底配方案,業者未對產品配方資料在電腦或人員出入時,進行保密控管,難認配方為商業秘密(麻辣鍋底巴蜀香案)。

4.請注意:營業秘密的要件,和其他智財權相同,需由權利人舉證。

5.補充:營業秘密與著作權的競合關係。著作權有所謂「辛勤原則」,但營業秘密領域不強調創作性,投注相當人力、財力,並經篩選整理後的資訊,且非可自其他公開領域取得者,在營業秘密的領域上是會得到正面的評價的。

 

📣 延伸閱讀營業秘密的保護與管理(下)

 

本文經 法律兵工廠 授權轉載,原文在此
作者/陳全正 律師
編輯/馬克斯 專利師
Image by Arek Socha from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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