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泰院CLASS》長家Logo爭議案,設計師在台灣提告得成嗎?

報載《梨泰院CLASS涉抄襲…台設計師吐心聲 律師曝告不成》,南韓JTBC戲劇《梨泰院CLASS》中的「長家」企業Logo驚傳疑似抄襲台灣設計師的作品,比對照一出許多網友都直呼太誇張,因為相似度高達99%。對此,設計師涂閔翔本人今(8)日接受《三立新聞網》採訪,他坦言自己是收到網友的私訊才發現,看到時也覺得不可思議,「就覺得也太像了吧,滿遺憾的其實!」但涂閔翔也說,一切來得太突然有點不知所措,會不會跨海提告還要評估,畢竟自己不是法律專家。

一個設計過的Logo圖案,至少可以受到著作權(美術著作)及商標權(需註冊)的保護,二者並不衝突。

關於此「長家」Logo抄襲爭議事件,關於抄襲(白話說的像不像)與否,已有很多討論。因此,這裡比較想談的是,設計師(權利人)能主張什麼權利,及跨境維權的問題:要在台灣或韓國主張權利?

編按:關於抄襲的簡要評論

權利的部份,要談「商標」及「著作權」。

在「商標」部分

如要主張商標權受侵害,須以商標有效註冊為前提,且是「屬地主義」:在哪國要主張商標權,就要在該國註冊(繳費)。因此,如果設計師(或其轉讓權利的商家)在韓國並未註冊該商標,無法在該韓國主張商標權侵害。此外,商標使用的行為,強調的是「行銷」目的;然而,影集劇中設定的虛構企業雖然用了接近的商標,但是否在於行銷(如果是,則行銷的主體為何),可能也都有爭議

「著作權」部分

要先思考的是,有牽涉到其中哪些權利的使用?如果不要想的太複雜,至少有「重製」及網路「公開傳輸」的行為。重製跟該劇製作公司Showbox ZIUM CONTENT(參考wiki)有關,而公開傳輸(網路)跟提供網路串流播放服務的Netflix有關。

比較有趣的是,著作權可以「跨國保護」嗎?基本上,各國對於著作權保護多以創作保護為原則制度(韓國,著作權法§10;我國,著作權法§10),至於外國人的著作於當地國是否受保護,考量的是平等原則,此又以「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有加入)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為主軸,其要求各會員體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著作,此為平等原則展現(我國、韓國皆同)韓國著作權法於第3條即有此規定。

因此初步來看,設計師的Logo著作權是有在韓國主張受保護的可能,因此要跨海去韓國主張著作權不是不行。不過,這當然非常麻煩,所以,接下來馬上就會聯想到,設計師就此事件在台灣提告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侵害,來個主場作戰可行嗎?

這要先看我國司法有無此管轄權,此涉及到的是刑法§4:「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然而,據了解關於該影集製作的行為和結果(完成的影集),基本上是發生在韓國,因此在對製作公司主張上,可能就會受到管轄權的限制。

至於,對於Netflix主張著作權中「公開傳輸」的侵害,在我國主張也許可行。然而,也難以想像Netflix預先會知道此Logo抄襲,因此其並不具有侵權的故意(可能其和製作公司內部也有契約設定不侵權擔保),如此也不構成犯罪。

由此可知,其實跨境侵權的問題,看似簡單,其實相當複雜,除了權利(商標)必須預作安排外,實際維權上也都有相關門檻需克服,更不用說實際案件偵辦中,權利人及司法機關對於證據調查及取得所會碰到的困境。

看完只有一個感想:人生好難

此為公開資訊所作的初步分析,看法容有思慮不周,也還請指正

 

本文經 法律兵工廠 授權轉載,原文在此
作者/陳全正 律師
編輯/馬克斯 專利師
封面圖片取自設計師涂閔翔之粉絲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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