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豬的攤」控訴超商冒用商標,商標代理人這樣分析

報載《這非我們鹹酥雞!「肥豬的攤」控超商冒商標》,從夜市起家的知名鹹酥雞,肥豬的攤,被民眾封為,必吃美食,但業者卻指控,自家商標,慘遭超商冒用!今年2月,店家透過顧客告知,才發現連鎖超商在團購販售,冷凍鹹酥雞,還是打著自家名號,業者寄出律師函詢問,超商卻說,當初是和食品代理簽訂合約,並不清楚雙方授權問題,業者指控,超商和代理商互踢皮球,第一時間還沒即時下架商品,影響商譽。對此代理商道歉,超商也回應,早在3月中,就已經將侵權商品下架。

全家被爆出團購商品侵害南機場夜市之肥豬的攤的商標權🧐

的確,從商標檢索系統中可以看到,「肥豬的攤」從2008年開始就陸續的被申請註冊在不同類別上,所以就商標權人來說,看到他人使用註冊商標在與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者時,自可以依法主張商標權受到侵害。

就 全家FamilyMart 來說,雖然從新聞中可以知道,疑似侵權的產品並非全家生產,並且供貨廠商也在合約中有約定不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但是若全家真的有販售疑似侵權的產品,是不會因為與供貨商間的合約而免除掉侵權責任,不過,若合約有約定,供貨商則需依據約定負擔相關賠償責任。

另外,值得一提的,正確使用商標對於商標維權來說很重要,若連續三年未使用註冊商標,是構成廢止事由的;不過,即使廢止成立,註冊商標也是從廢止公告日起失效,意即廢止公告前註冊商標仍有效存在,侵權事實不會因為商標廢止而有變動。

而從商標權人 肥豬的攤官方臉書中的大頭照中,沒有看到使用圖形+文字的註冊商標在其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這或許會成為註冊商標維持有效性的一個風險。

 

本文經 聿磊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授權轉載,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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