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統商標爭議案的一大爭點:善意先使用抗辯

報載《商標名鬧雙胞!知名隔熱紙品牌纏訟近10年敗訴》,知名隔熱紙品牌鬧雙胞為了「V-KOOL」這商標使用纏訟!提告的新加玻商主張,雖然民國85年才來台註冊,但他們在國外先使用這商標,早就行之有年,是消費者熟知的品牌,但被告的全統公司主張,他們比對方先註冊使用,絕對沒有抄襲,官司纏訟近10年,民事法官認定全統抄襲,判決敗訴,讓全統相當不服,出面控訴。

這個案件著實相當曲折!一大爭點是:「善意先使用抗辯」

 ⚖ 智財法院一審結果,認為原告新加坡商Solutia的「V-KOOL」等系爭商標是著名商標,具有高度識別性,並認為被告全統隔熱紙與全統國際(簡稱全統)所提出的先使用證據,其日期均在系爭商標申請日後,無法證明全統於申請日前有商標使用之行為,認定全統的善意先使用抗辯不可採,且確實有混淆誤認之虞,判被告敗訴。

‍ ⚖ 全統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時,智財法院採納證人(全統員工)之證言及報價單之證據,認為全統於80年間(即系爭商標申請日之前)有使用V-KOOL商標,反倒認為全統符合善意先使用之要件,故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之拘束,廢棄一審的判決。

‍ ⚖ 這次換新加坡商Solutia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智財法院二審判決有以下幾點疑問,因而廢棄其判決並發回智財法院:
  👉 其一,報價單上的品名、規格、數量、單位欄均為空白,「V-KOOL」文字亦僅載於「產品編號」欄,單憑報價單和證人之證言,是否足以證明其自80年間起即「使用」V-KOOL商標於隔熱紙?
  👉 其二,全統國際與全統公司為不同之法人,全統國際公司於100年10月7日(系爭商標申請日之後)設立後使用V-KOOL商標,何能謂善意先使用?

‍ ⚖ 更一審階段,智財法院相當仔細地去審酌報價單的細節,發現「報價單的售價明顯較高,但卻未有廣告宣傳成本的投入」、「記載在「產品編號」欄位的「V-KOOL」文字非作為商標使用」。另外亦根據新加坡商Solutia所提出的郵件資料,發現全統於85年6月之前還詢問能否成為其於中國及台灣地區的代理商,顯見全統並非善意不知「V-KOOL」商標而使用,自無成立善意先使用 之餘地,判決全統敗訴。

全案雖又上訴至最高法院,但以駁回上訴告終。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744號民事判決(歷審裁判請見內部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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