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將自2021年7月1日施行
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布之商業事件審理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下合稱本法),分別於第81條及第45條授權由司法院訂定施行日期。司法院鑑於本法為新制定之法律,涉及設置專業法院、律師強制代理、運用科技審判、商業調解程序、當事人查詢制度、引進專家證人及秘密保持命令等,均異於既有民事程序之規定,雖需相當時日始能完成相關資源與制度之整合,惟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本法早日施行之殷切期待,已於今日公告本法定於民國110年7月1日施行。
本法公布迄今,司法院即著手進行相關法令之增訂與修正、商業調解委員之遴聘及培訓制度之建置、商業法官及商業調查官之遴選及研習、法院人力與各項軟硬體及預算經費之配合、相關資訊、統計與管考系統之建立與參考資料彙編及新制宣導等籌備工作,主要內容如下:
一、有關法令方面:為加速商業事件程序之進行及便利當事人等參與程序,司法院刻正研擬「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及「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又為明確規範商業事件審理程序,已組成「商業事件審理細則草案研議小組」,擬具「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細則草案初稿」,並擇期籌組「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研究制訂委員會」召開會議進行研議。另「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等其他法令,亦將於近期陸續研擬完成。至於「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借調辦法」,名稱已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新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借調各種專業人員擔任商業調查官之規定,以充實商業調查官之來源。
二、有關人員培訓方面:司法院為規劃專業人員之遴選、改任、借調與研習,預定於民國110年3月底前完成辦理商業專業法官培訓、商業調查官遴選及借調程序,同年5月完成商業法官遷調改任及辦理商業調查官培訓,俾商業法官及商業調查官於本法施行前,均能完成相關專業研習。至於商業調解委員部分,則預計於民國110年3月前由法院完成相關遴選作業,並於同年5月初辦理商業調解委員培訓課程。
三、有關法院軟、硬體設備方面:目前已規劃租用或撥用其他處所做為辦公使用,並擴增相關辦公硬體設備。另已積極籌備、開發商業事件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審判系統等軟體,俾利法院及當事人等使用。
司法院未來將持續完成、推動相關籌備工作,使本法施行後,商業事件審理新制得以順利運作推行,符合商業事件迅速、妥適、專業處理、判決一致及具可預測性等要求,藉以提升經商環境,促進經濟發展。
本文為司法院之新聞稿,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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