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之圖式的量測比例,可以作為更正之依據嗎?
專利的更正,指的是專利權人於專利申請案核准公告取得專利權之後,對於專利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進行修改的程序!因為專利權所界定的權利範圍與公眾利益息息相關,因而專利法有規定不能讓專利權人依據其自身意思進行任何的修改,試想一下,原本你以為某一專利權的專利範圍是A+1,並著手針對A+1作迴避設計,結果後來因為專利權人的更正,將專利範圍擴大為A+2,是不是會有相當不公平的感覺?
依據現行專利法第67條的規定(點此看法條),更正的申請,需符合以下三個要件,方才能予以核准(題外話:雖然要件清楚明白的寫在那裡,但更正申請的審查,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
- 要件一:限於四個更正事項,包括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或誤譯之訂正及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 要件二: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 要件三: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
實務上,更正最常出現的時點,是專利被他人提出無效的主張之後(可能是透過舉發申請或是民事訴訟的無效抗辯),專利權人認為前案證據可能導致專利權範圍有不具可專利性的事由,因而對專利說明書、圖式或申請專利範圍作更正,藉以力求保住專利權的有效性。
接續,我們就拿一件近期的智財法院判決案例,來討論一下更正這件事。
第I600585號發明專利「自行車導輪組」於2017年10月1日核准公告,然而,於2017年11月9日隨即被提出舉發申請,以多件前案證據主張全部請求項皆不具備專利要件。專利權人於提出舉發答辯理由書時一併申請更正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以下為更正之差異處:
原本之描述 |
欲更正之描述(差異為紅字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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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一種自行車導輪組,包含:…(中間略過);其中,該第一齒的數目等於該第二齒的數目且分別大於16。 | 一種自行車導輪組,包含:…(中間略過);其中,該第一齒的數目等於該第二齒的數目且分別大於或等於16。任二相鄰該第一齒之自由端之距離(最外側齒間距)為各該第一齒自由端沿切線方向寬度之兩倍以上,任二相鄰該第二齒之自由端之距離(最外側齒間距)為各該第二齒自由端沿切線方向寬度之兩倍以上。
(特別說明:任二相鄰…後之文字,為筆者推測之寫法,因舉發審定書及判決書皆僅有提及專利權人有意將該新增之技術特徵更正於請求項1) |
說明書 |
該上導輪…(中間略過),且該第一齒的數目與第二齒的數目分別大於16。 | 該上導輪…(中間略過),且該第一齒的數目與第二齒的數目分別大於或等於16。 |
說明書 |
該上導輪11…(中間略過),且該第一齒111的數目與該第二齒121的數目分別大於16。 | 該上導輪11…(中間略過),且該第一齒111的數目與該第二齒121的數目分別大於或等於16。 |
說明書 |
原無該段描述 | 此外,任二相鄰該第一齒111之自由端之距離(最外側齒間距)為各該第一齒111自由端沿切線方向寬度之兩倍以上,任二相鄰該第二齒121之自由端之距離(最外側齒間距)為各該第二齒121自由端沿切線方向寬度之兩倍以上。 |
申請專利範圍 |
1.一種自行車導輪組,包含:…,且該第一齒的數目與該第二齒的數目分別大於16。 | 1.一種自行車導輪組,包含:…,且該第一齒的數目與該第二齒的數目分別大於或等於16。 |
其實可以簡單把專利權人的更正內容,概括成兩大部分:
- 增加齒輪數目等於16的技術特徵
- 增加齒距與齒寬比例為兩倍以上的技術特徵
對此更正之申請,智慧局的審查官並未核准其更正(訴願階段同樣維持智慧局的決定),理由是:
更正後的摘要、說明書及請求項1所增加的技術特徵,並非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明確記載,亦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記載之事項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因此更正後引進新事項,已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來到行政訴訟階段(智慧財產法院108年行專訴字第19號行政判決),智財法院同樣維持不准許更正之決定,以下來看看原告的主張與法官的理由:
增加齒輪數目等於16的技術特徵
原告:
請求項5(該第一齒之數目與該第二齒之數目分別為16)與其所依附的獨立項請求項1的齒數目明顯矛盾,且系爭專利說明書圖式已有揭露16齒態樣,所以將「大於16」更正為「大於或等於16」是「誤記之更正」
法官:
所謂誤記事項,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其申請時的通常知識,不必依賴外部文件即可直接由說明書或圖式的整體內容及上下文,立即察覺有明顯錯誤的內容,且不須多加思考即知應予訂正及如何訂正以回復原意,該原意必須是說明書或圖式已明顯記載,於解讀時不致影響原來實質內容者,因此,誤記事項經訂正後之涵義,應與訂正前相同
所謂「以上」及「以下」均包含本數,而「小於」、「大於」及「未達」則不含本數,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顯可認知系爭專利請求項及說明書用語所記載之「大於16」,當然是不包含「等於16」,若准許原告將之更正為「大於或等於16」,顯然影響原來實質內容,且擴大了原來所記載的數值範圍,自不符合「誤記之訂正」
增加齒距與齒寬比例為兩倍以上的技術特徵
原告:
圖式已有所揭露,更正只是將之具體化、明確化而已
法官:
專利說明書圖式僅為示意圖,在說明書內容並無特別論及的情況下,依圖式所量測之尺寸實無法直接引用,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也不會以系爭專利圖式所顯示齒距與尺寬間的距離而直接無歧異推知其比值
該部分之更正既然不是原來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所明確記載之內容,也不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從原來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記載之事項而可以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顯見其此部分更正已經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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