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之請求項包含非結構特徵時,該怎麼解釋?
根據報載,證嚴法師所屬慈濟事業的大愛感恩科技公司2017年贊助台北市世大運,發送10萬面印有「熊蓋讚」圖樣的「TAIPEI 2017 環保扇」,並為此向晨嘉實業購買摺疊扇的鋼圈結構,不料事後竟遭台灣吉特公司控告侵權,一審智財法院判吉特敗訴,但經上訴,智財法院認定晨嘉用在該環保扇的技術及特徵,確實侵害吉特的專利權,大愛感恩科技未查核也有疏失,今逆轉改判兩公司須連帶賠償吉特100萬元確定。
(節錄自蘋果日報:大愛贊助世大運環保扇 驚爆侵權判賠百萬)
本案有個值得留意的爭點:新型專利之請求項包含非結構特徵時的解釋。
專利權人的第M384723號新型專利的請求項1,為:
1.一種應用於一盤面之撓性結構,用於裝設在盤面外緣之撓性結構,該撓性結構包含:一撓性金屬條;一嵌扣體,具有二相對端,其中一端與該撓性金屬條之一端部套接,該嵌扣體相對另端與該撓性金屬條之另一端部組接定位,其中撓性結構俾以藉此佔該撓性金屬條總長度且經二次彎折之定型圈數,該定型圈數具有可被彎折或展開之定位臨界,該定位臨界為設在1.5圈與2圈之間的定型圈數時達到,使該撓性金屬條得以該定型圈數作為臨界點,藉以可供被應用在各式物品盤面上,在被彎折後得以收合定型,及可在展開成型後得以展開定型之狀態。
就是這個「二次彎折」的非結構特徵該如何解釋,兩造產生了爭執。
智財法院一審時(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7號),
認為二次彎折是有限定作用的,應參考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而解釋為「將圓體金屬棒經過第一次冷軋捲壓形成扁平直線狀,再經第二次捲壓彎折形成扁平環狀」,也因此大愛的系爭產品並未落入文義讀取,亦不構成均等侵權,故不侵害該新型專利權。
系爭專利之附圖
系爭產品之實物照片
然而,原告上訴至二審,智財法院將一審之判決廢棄。
智財法院二審時(107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 4 號),
首先強調「新型專利請求項之結構特徵當然對於請求項界定之範圍具有限定作用,然非結構特徵是否具有限定作用,應考量該非結構特徵對於新型專利之形狀、構造或組合是否產生影響或改變,即該非結構特徵是否隱含申請專利之新型具有適用於該非結構特徵之特定結構。」
其認為 二次彎折僅係用於描述該撓性結構之製法,且在請求項1已具體界定「……,該定型圈數具有可被彎折或展開之定位臨界,該定位臨界為設在 1.5 圈與 2 圈之間的定型圈數時達到,……」的之技術特徵的基礎上,二次彎折之記載並未對該撓性結構產生其他的影響或改變,故未隱含該撓性結構具有某種特定形狀、構造或組合,因此二次彎折並不具限定作用。也因此大愛的系爭產品被重新認定落入文義讀取,侵害該新型專利權,須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