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邀請沈宗倫副院長演講「專利申請人之爭議問題與紛爭解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今(111)年11月11日邀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沈宗倫副院長暨系主任、特聘教授講授「專利申請人之爭議問題與紛爭解決:以美國專利法為比較觀察起點」,由陳駿璧院長主持。
沈副院長首先從專利權授予與專利權價值,強調專利法以下列二面向貫徹鼓勵創新之立法意旨:
1.發明品質方面,專利標的必須為超越先前技術貢獻範圍之發明,以平衡或抵消法定排他權授予所可能導致之社會成本,此為新穎性、進步性以及產業利用性等本質要件之正當性所在。
2.內容揭露方面,專利法規定發明相關資訊之明確與充分揭露,作為專利權授予之條件。
為達專利權價值正當支配之目的,有必要導正專利申請的路徑,使合法專利申請權人最終成為專利權人。關於無專利申請權之人逕自提出專利申請,或已獲得專利權之授予,合法專利申請權人於專利法或相關司法實務應如何救濟,攸關專利法鼓勵創新意旨之實踐,值得高度關注。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55號民事判決闡釋真正創作人與專利權人發生專利權權利歸屬爭執之解決途徑,沈副院長認為首應確認非法專利申請之結果,就支配專利權價值之期待而言,對於專利申請權人有何不利益,方可由該不利益推導可能救濟之方法,以及賦予前述方法之正當性。
沈副院長列舉非法專利申請之救濟方法,包含專利申請優惠期、專利權舉發、提起民事確認之訴、主張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及民事排除侵害請求權等,詳盡剖析各救濟模式之優缺點,並援引2011年美國專利法修正前之專利干涉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法制、以及該法修正後之專利引衍救濟法制,建議非法專利申請之爭議不宜僅委諸當事人間民事訴訟以謀求解決,行政救濟法制本質上具有其解決爭議之特色與優勢,透過舉發程序之救濟似仍應保留,但無論是程序之提起、事證攻防與審理,應朝向當事人對審模式改革演進,方能充分發揮非法專利申請爭議解決之功能,並凝聚其爭議解決於專利法之正當性。
透過沈副院長旁徵博引的論述,與會人員對於非法專利申請之議題有所理解,均感獲益良多。
本文轉載自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之新聞稿,原文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