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的價值,體現在哪裡?
知識、技術和新發明帶來嶄新的經濟效益,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成了經濟效益的利器,在法律上有所保障,可以拉開競爭者的追趕,也可以遏止仿冒侵權的發生,讓智慧財產權擁有者具有絕對的經濟利益。然而智慧財產權的取得向來是自我研發、創作,需要時間的積累才能有所成就、甚至沒有成就,這也產生了智慧財產權的買賣發生,就像人類 交易行為一樣,無法自產的物品便以金錢或勞務換取,智慧財產權的售出與購入也是如此。
如何買賣智慧財產權,是近年來的熱門話題,操作此種資產的除了鎖定特定買賣標的的企業、仲介團體外,還包括基金經理人、投資客等,智慧財產權被視為有別於傳統金融產品的投資利器,無形資產的買賣形成新興的經濟勢力,正確的資產估價與流通方式,將能更周全的保障買賣雙方與整體交易市場。
(一) 進入銷售市場的捷徑
直接購買智慧財產權是絕佳的市場發展武器,因為不需經由冗長的研發試驗程序,也相對節省了生產成本,而購買人要留意購買的智慧財產權是否權益完整,出售人擁有合法的所有權,該項權利的聲譽與評價,其他如藉由此項權利開發成商品後進入市場的人脈管道,與社會關係的連結都是決定的關鍵;買方同時要確保該權利的授權契約有效,及 製造商、經銷商、當地顧問間的關係和睦,以維持市場的活絡與價值。此外,還須在產品被公開前保持保密性,避免商品化的過程不如預期,而影響公司商譽。
(二) 獨占市場的利器
買方也有可能純為占有市場,防止競爭對手搶得先機瓜分市場,其原先根本沒有造成商品進軍銷售市場的計畫,亦即購買智慧財產權的目的,只為防堵競 爭對手能創新產品的機會,而終極目標仍為獨占市場避免流失客戶,買方甚至可能買下競爭對手取得授權的公司,以斷絕其取得授權的來源。然而此種斬草除根的做法,在交互授權頻繁的資訊業 中並不值得推崇,不但容易造成爭訟的來源,更無益於事業的永續發展和良性互動;當訴訟發生時,也有可能被控侵權的被告成為買方,即買下對造的智慧財產權結束訟爭,取代昂貴的訴訟費用及冗長的權利攻防過程。
無論基於何種理由,買方於買下智慧財產權時,都應對維持、執行及保障該權利付出心力,以維持該資產的價值, 因而,買方於買受時亦應慎重思考該當維護費用,該費用有可能還超過買方當時購買的權利價值,因此買方是以何種心態買受該權利值得慎思。
(三) 智慧財產權有其核心價值
如新發明的藥品搭配單一專利權即可,但如其他工業產業則不然,一種產品可能伴隨多種專利或商標、營業秘密等權利,買方在此種情形購買某一種專利,無法滿足其獨占市場壟斷顧客來源的目的,亦無助於經濟效能的提升。因此,建議若買方不是為了開發新商品的目的而購買智慧財產權時,要確認其價值是否符合買方想像;若是要開發新產品的情形,還要考慮與其他權利的關聯性,避免買到的智慧財產權實質效益無法發揮。
知識補充站
智慧財產權的價值仰賴許多和傳統資產不盡相同的因素,買方的購買意願影響智慧財產權之買賣價格,如專利的獨特及稀有性,或法院對相關案件的見解看法,都會對智慧財產權的價格產生影響,舉例而言,商標估價遠比專利容易,因為商標價值往往依附在其商譽(good will)上,並和實際的商品相結合,以市場上對此商品的評價很容易估算出該商標之價值。此外以下有三種方式檢測智慧財產權的價值:
- 市場價值
- 取代或重新建立此智慧財產權的費用
- 此智慧財產權能創造的收益現值
本文經授權摘錄自《圖解智慧財產權》,五南出版
作者/曾勝珍
編輯/馬克斯 專利師
知識經濟時代來臨,國力強盛與否的指標,取決於對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管理與應用之綜合表現,智慧財產是國家對於人類精神活動成果保護之權益總稱,本書詳實說明我國智慧財產基礎理論與實務,配合圖解深入淺出說明以下內容:
- 將均衡創作者的權利與使用者之社會公共利益,讓創作能因共享而綿延不斷,增進人類文化之發展的著作權法。
- 透過完善的法規授予專利權保護,建立制度鼓勵創造與發明,調和私益保護與公共利益,刺激經濟或產業之發展的專利法。
- 賦予商標與標章權人專屬及排他的權利,藉以保障消費者利益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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