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競業禁止與營業秘密之關係

為什麼智財散步要轉分享法律百科有關 競業禁止 的訊息?

這和智慧財產權有關嗎?

容筆者娓娓道來,《勞動基準法》在2015年增訂第9-1條,其中第1項即明文規定,公司若欲與員工約定競業禁止的契約,應需符合下述規定:

  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從前兩點可知道,簽訂競業禁止契約的前提是,企業有需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且該員工能接觸或使用公司的營業秘密,其中,營業秘密即需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範之三要件:「秘密性」、「經濟性」及「合理保密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違反競業禁止合約和違反營業秘密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根據最高法院104年民上字第1589號判決:「如營業秘密受有侵害或侵害之虞,被害人得依營業秘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請求排除或防止之,此項請求權不待約定,即得依法請求;至於競業禁止約款,則係雇主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優勢,與受僱人約定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此類約款須具必要性,且所限制之範圍未逾越合理程度而非過當,當事人始受拘束,二者保護之客體、要件及規範目的非盡相同。」

 

Photo Credit: RestrictedData@flickr, CC BY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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