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的保護與管理:員工角度之補充
(一)員工於在職時或離職後,該留意什麼事項,才能避免違反營業秘密法?(員工角度:要注意到什麼細節,或做好什麼措施,才能避免自己被告)
1.在職階段:即應留意公司職務創作權利歸屬的規定、營業秘密管理,對應人事管理或獎懲措施。
2.離職階段:對於原公司,應留意及確認以下事項
(1)有無競業禁止義務?如有,則判斷有無效力(請參照勞基法§9-1相關要件)。
(2)有無保密義務(延續效力)?如有,則相關保密範圍及對應效力(例如,有無約定賠償責任)。
(3)有無其他限制條款?常見像是,不為招攬、誘離人員及接觸、挖角原公司廠商及客戶的規定。此算是競業禁止條款的延伸概念,個案上需視是否有影響員工就業的權利而認定效力。
(4)是否配合原公司完成離職及交接程序?如果沒有照程序完成,縱使離職有效,但實務上常會有原公司發函要求完成程序,反而增加當事人困擾。尤其是,有些原公司會藉此發存證信函到當事人新任職新公司找該當事人,進而影響當事人在新公司工作所給人的印象,就算沒有真的發生訴訟事件,但經過原公司這樣弄一手(傑出的一手?),當事人也在新公司因此黑掉了,實在不值得。
(5)務必確認及牢記自己簽署過什麼文件,及簽署文件的內容。
3.新任職階段(包括面試時):
(1)注意有無到職聲明及切結(聲明未攜離先前公司營業秘密)?如有,則如有使用到原公司營業秘密,除了原公司會主張營業秘密侵害責任外,新公司也會依此主張相關違約責任。
(2)面試及任職後,應避免使用爭議資訊及資料:
A.常見於面試時使用原公司的作品集,這還涉及著作權的議題。如果該等作品著作權已屬於原公司,則此即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B.實際上也有案例是攜帶原公司資訊,到新公司面試做簡報,後來被控訴違反營業秘密法:聯發科 v.魏O鍾:被告使用告訴人公司的營業秘密製作面試簡報用以轉職,是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刑智上訴字第 20號刑事判決2018.10.11),因此也請特別注意。
(二)幾個爭議問題
1.有些公司雖未有競業禁止規定,但會要求當事人(離職員工)之後去同業上班,應予知會公司。
2.任職時簽署的勞動契約書,是否可留存(或公司要求員工離職時需將契約繳回)?雖然勞基法對於勞動契約並未規定「幾式幾份」為要件,而屬於個別勞資協商範圍。但基本上,以契約當事人身分要求留存勞動契約,並非不合理要求。
📣 回顧:營業秘密的保護與管理(上)
本文經 法律兵工廠 授權轉載,原文在此
作者/陳全正 律師
編輯/馬克斯 專利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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