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評老賴茶棧與古玥茶棧的商標爭議案件

報載《相似度極高!40年老店「老賴茶棧」 商標疑遭同業抄襲》,看看兩間店的商標都是圓型紅字設計,中文搭配英文,連創始年分都在差不多位置,只是數字不一樣,有人覺得這根本是抄襲老店商標。而且兩間店面的裝潢設計也很雷同,都是木造櫃台,一旁的MENU也長得很像,有民眾還說拿老賴集點卡,不小心走到古玥消費,居然會被強行換掉,老賴也發出嚴正聲明,兩間店沒有任何關係。

筆者認為本案有以下幾點可討論:

其一,若要主張商標權的侵害,得先確認自身是否擁有那樣的權利,畢竟,在我國註冊商標採是採註冊主義,換言之,須先確認老賴茶棧的Logo,是否已取得註冊商標?經小編進行商標檢索~老賴茶棧的Logo確實已取得商標權!登記在案為中華民國第01937199號註冊商標(詳情請參見:https://reurl.cc/GL9q3

其二,依我國商標法第68條第3款之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於同一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侵害商標權。依此,若老賴茶棧認為古玥茶棧的Logo與其近似而會讓消費者混淆誤認,確實可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之。

其三,古玥茶棧的Logo是否和老賴茶棧的商標權構成近似,而有混淆誤認之虞?須經過一連串要件的檢驗及綜合判斷。關於混淆誤認之虞,實務上多會考量以下八點:

  1.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 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3. 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4. 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5. 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6. 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7. 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
  8. 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

關於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的判斷,實務上任為,應以商標圖樣整體為觀察,得就二商標整體的外觀、觀念或讀音來觀察,是否已達到可能誤認的近似程度。另外,亦有「主要部分」的觀察,即就商標最引人注意的部分進行比對。

常有人會誤用主要部分觀察法來直接替代整體觀察法,最高行政法院這麼說:「商標主要部分觀察法與整體觀察法,對判斷商標是否近似係屬相輔相成,殊不得執主要部分之觀察,即忽略整體觀察原則之適用」。(參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473號行政判決,http://bit.ly/2HD9mil

智慧財產法院也說:「至於另有所謂「主要部分」觀察,則係認為商標雖然係以整體圖樣呈現,然而服務之消費者關注或者事後留在其印象中的,可能是其中較為顯著的部分,此一顯著的部分即屬主要部分。所以,主要部分觀察與整體觀察並非兩相對立,主要部分最終仍是影響商標給予服務之消費者的整體印象。」(參見: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商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http://bit.ly/2HACCpP

其四,相當有趣的是,古玥茶棧也於2019年5月2日就其Logo及古玥茶棧設計字提出註冊商標的申請(詳情請參見:http://bit.ly/2HCWJnt)。審查委員是否會以與老賴茶棧的商標權構成近似,藉以核駁該申請案,值得觀察!

其五,小編也相當建議,老賴茶棧可善用「商標註冊申請案第三人意見書」,檢具相關事證說明該申請案有不得註冊之事由,提供給審查委員參考。

最後,留一個開放題給大家,老賴茶棧是否有主張該圖樣之美術著作(即該圖樣享有著作權)受侵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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