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評Kawhi Leonard與Nike的巨掌商標爭議案

關於Kawhi Leonard與Nike的巨掌商標爭議案,雖然筆者也同意鍾亞達律師的意見:Leonard的主張可能會比較站不住腳!但具體原因卻和鍾亞達律師的看法有所不同。

聽筆者娓娓道來。

目前從訴狀及檯面新聞上收集的資訊顯示,Leonard於2011年融合了大手、名字縮寫KL和數字2等設計概念,創作了「巨掌」的原始設計(姑且稱之為Leonard版設計),他在訴狀中表示,這個Leonard版設計還經過了家人、朋友、專業設計師的修改建議始能完成。雖然很多人認為這個Leonard版設計拿來和Nike版設計的比較,根本不算是個設計,但就筆者的看法,創作只要符合原始性與創作性兩大要件,即可享有著作權之保護。

依照我國法院的實務見解,創作性指創作並不必達到前無古人的地步,只需依照社會通念,得識別該創作與以前已存在的著作間有可資區別的變化,並足以表現著作人的個性與獨特性,就可認定具備此要件,即須具備最低程度之創作或個性表達,始具備創作性。(根據吳尚昆律師的文章,美國應亦採此見解)

依此,Leonard在Leonard版設計創作完成之時,業已享有著作權之保護。

時序點來到2014年,資訊顯示Nike是知道Leonard版設計的存在,但Nike主張在雙方的合作契約之中,Leonard同意Nike可重新創作Nike版設計(創作過程還提供許多設計草圖給Leonard參考),並有權利提出註冊商標的申請。

依此,筆者的看法是,整個案件的核心已然要回到雙方在2014年的合作契約之中是如何約定的,包括:

  • 雙方對於Leonard版設計之後續權利歸屬與利用的約定?
  • 雙方對於Nike版設計之著作權歸屬與利用的約定?
  • 雙方對於Nike版設計之商標權歸屬與利用的約定?

雖然筆者還找不到Nike反訴Leonard的訴狀,但筆者目前比較偏向認為Nike的智財法務團隊應是有在契約中做好相關約定。所以說Leonard的主張可能會比較站不住腳!(你怎麼看呢?)

故事最終會怎麼發展,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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