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夯韓國小雞麵,直接盜圖恐付逾萬元賠償金
網拍賣家在販售商品時,若任意於網路上下載他人之照片或圖片使用,恐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疑慮,不可不慎。台中市政府法制局便發佈新聞稿,提及近期興起網購韓國小雞麵風潮,有賣家貪圖方便直接盜用他人商品照片使用,遭提告侵害著作權法。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表示,網路賣家希望產品吸睛,但切莫疏忽廣告圖片來源,否則侵權代價不小,少則上萬、大則數十萬元,還可能引來牢獄之災。
圖片由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提供
法制局表示,網路賣家為使產品吸睛,產品圖片成為販售亮點,不少民眾網拍韓國小雞麵等商品時,直接使用網路下載他人拍攝的商品照片,結果被提告侵害著作權。由於民眾自行布置或編排場景後,拍攝商品照片,即擁有照片的著作權,如貪圖方便,直接複製使用,就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
法制局長李善植指出,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5萬元以下罰金,且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筆者補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法制局李局長表示,最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反映網路盜圖調解案件的聲請量激增,不少人為避免背負刑責,大多選擇與著作權人到區公所進行調解,每案和解金至少1、2萬元,呼籲民眾不要貪圖一時方便,或存有僥倖心態,導致可能違反著作權法,需負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得不償失。
實務上,自2018年起,的確也看到擁有韓國小雞麵商品攝影著作的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多位賣家(也有大買家)提起告訴,有幾件因雙方和解而撤回告訴(如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智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及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智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等)。於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智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之中,則認定被告從GOOGLE搜尋「小雞圖」後,下載威誠公司享有攝影著作之「韓國小雞麵」照片,並重製在蝦皮拍賣網站帳號:mimi510101網頁中,侵害威誠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故判決被告需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
雖然其中有一個案件的被告於偵查時,稱:「圖片是上網GOOGLE抓下來的,著作權人是誰我不知道,圖片上面沒有標示著作權屬何人所有…」,而檢察官也認為以GOOGLE搜尋「韓國小雞麵」圖片,確實有與被告刊登之「韓國小雞麵」照片完全相同之圖片且未標示著作權人的情況,故而不能認定被告拍賣網頁上之圖片即係直接擷取自全球威誠原始攝影著作之局部畫面,再者,被告應有合理使用之適用,因而作出不起訴處分。
然而,全球威誠聲請交付審判後,士林地方法院不認同該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處分,准予交付審判(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判字第116號刑事裁定),理由是:
- 著作之表達,通常附著於一定之媒介或載體,以供他人知覺著作之存在及其內容。無論著作附著於何種媒介,著作權人均享有同等之著作權保護,縱隨科技之發展,著作所附著之媒介隨之而有不同面貌,全球威誠所取得之著作權仍應存在於各種現存及未來新興之媒介。被告所利用之圖片,縱非直接擷取自全球威誠原始檔案照片,仍屬重製全球威誠著作,原處分就此容有誤會。
- 被告所利用之圖片上已打上「盒裝30包」字樣,應可認知該等圖片係他人用於販售商品所用,而得預見該等圖片可能為他人具有著作財產權者,則其於該等攝影著作之權利人為何,尚屬無法確定之狀態下,本應基於「疑者不用」之原則,在無法確定權利人為何人之前,不予使用,卻仍加以使用
- 被告係擷取重製聲請人之原始廣告內頁圖片,並同樣用於販售相同商品使用,以質、量而言,所占之比例顯然極高,且依卷內資料,亦不無侵蝕利用該原始廣告內頁圖片以行銷產品之潛在市場,綜合以上各節以觀,原處分認被告屬於合理使用,尚嫌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