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律師公會拜會智財法院,討論秘保令、商業事件審理法

臺北律師公會第29屆新任理事長尤伯祥律師,於9月22日上午偕同常務理事范瑞華律師、常務監事何愛文律師、理事俞伯璋律師、理事柯宜姍律師、學術交流委員會主任委員謝祥揚律師、秘書長鄭凱鴻律師及專職主任蘇璇律師等人拜會智慧財產法院,由陳駿璧院長、李維心庭長、汪漢卿庭長、蔡惠如庭長接待。

陳院長表示該院將於明年7月1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相關硬體之建置現已積極進行中,有關法官培訓司法院亦將自今年12月起3個月內辦理180小時研習課程,結業後遴選改任為商業法院法官。商業事件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無資力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為之選任律師,未來法院需建置律師名冊供法院選任,屆時需律師公會協助。尤理事長表示,公會於司法行政方面,不論是協助法院建置律師名冊或辦理律師在職進修等事宜都將全力以赴。就商業事件律師在職進修部分,范律師表示10月起將安排商業事件法之相關課程供律師進修,以因應未來處理重大商業事件;何律師並希望法官培訓之課程及師資可提供給公會,以利開設相關進修課程。

俞律師另就受秘密保持命令(下稱秘保令)約束之律師,能否請第三方單位協助及如何操作以符合秘保令規定並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解釋」可否做為通案中最先審理並宣示結果,提前到有效性判斷之前,俾利兩造聚焦攻防等問題請益。在場庭長表示,受秘保令拘束之律師就秘保令內容如需第三人協助時,可聲請法院將該第三人列為受秘保令拘束之對象,作好秘密控管,但第三方如是雲端資料庫業者等單位,如何確保秘密不外洩、外洩究責對象為何者皆須審慎考量。至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解釋時機,律師可向承辦法官反應。該院亦提及未來商業事件訴訟文書除公示送達、囑託送達等不能以科技設備傳送外,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建議公會將遞狀電子化列入課程規劃,以免因遞狀錯誤而影響當事人權益。

雙方就相關議題熱烈交換意見,尤理事長表示,凡此議題均可列為律師在職進修課程,最後雙方交換紀念品並合影留念,在愉悅氣氛下結束拜會行程。

 

本文為 智慧財產法院 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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