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回應產業建言,與國際接軌,112年3月9日第3846次行政院院會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部「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專利法及商標法,將重新建構一套迅速、專業之專利商標救濟制度,並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機制。未來完成立法程序後,可節省專利商標案件救濟時間及成本,有助早日解決紛爭,並藉由落實商標代理業務管理,以保障商標申請人權益,有利產業發展,營造更切合產業需求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

一、重新建構專利商標案件救濟制度之「專利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成立專責審議複審及爭議案件之獨立單位

參考外國專利商標救濟制度,於專責機關內成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專責審議專利及商標案件,並明定相關配套授權依據。

(二)重新建構專業、效率且嚴謹之審議程序

為強化專利商標爭議案件之程序保障,並兼顧時效,複審案或爭議案之審議,由審議人員3人或5人合議為之,並導入言詞審議、預備程序,且於審議程序中適度公開心證及審議終結通知等作法,使審議程序更為嚴謹。

(三)對審議決定不服,逕提訴訟,免除訴願程序

複審及爭議案件經專責單位審議,在嚴謹及專業之審議程序,確保當事人程序保障下,為提升救濟時效,明定對審議決定不服者,應逕提訴訟,免除訴願程序。

(四)創設「複審訴訟」及「爭議訴訟」之特殊訴訟

釐清專責機關就爭議案所為審議決定,係屬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對權利有爭執者,應以他造當事人為被告,提起「爭議訴訟」,由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準用民事訴訟程序;對於複審案審議決定有不服,提起「複審訴訟」,為避免救濟制度過於複雜及裁判歧異,亦一併由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準用民事訴訟程序;終審法院由最高行政法院改為最高法院。

(五)專利爭議訴訟事件採律師或專利師強制代理

專利爭議訴訟事件具高度技術專業及法律專業,為配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修正,保護當事人權益,促進審理效能,明定專利爭議訴訟事件採律師或專利師強制代理;專利或商標爭議訴訟或複審訴訟之上訴審事件,亦採強制律師代理。

(六)放寬設計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為12個月

為促進設計產業發展,並與國際調和,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優惠期,由現行6個月放寬為12個月。

(七)廢除商標異議程序

現行商標異議程序有97%案件係針對商標相對不得註冊情形提起爭議,與申請評定之事由高度重疊,爰廢除異議程序,另配套將絕對不得註冊事由者,放寬至「任何人」均得申請評定,配合申請審查階段可接受第三人意見書,以有效降低異議公眾審查機制之需求。

 

二、規範商標代理人之「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加速審查機制,回應外界取得商標權利之急迫需求。

(二)另為完備充任商標代理人的資格條件,賦予商標專責機關進行登錄管理及授權訂定相關管理辦法,以保障商標申請人之權益。

(三)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簡化申請廢止商標註冊及至海關侵權認定等程序,落實法規鬆綁等實務需求。

 

本文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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