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侵權判斷要點
我國設計專利在民事侵權訴訟時,有關設計專利的侵權判斷,主要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確定專利權範圍」,第二階段為「比對、判斷確定後之專利權範圍與被控侵權對象」,其中第二階段除了解析被控侵權對象,亦須比對、判斷設計專利與被控侵權對象二者是否構成近似,包含「物品的相同或近似」及「外觀的相同或近似」,若是,且不適用申請歷史禁反言或先前技藝阻卻或其他抗辯事由成立者,將認定為構成侵權。
由於設計專利係保護「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簡稱『外觀』)」,故設計專利之專利權範圍是指「外觀」結合所應用之「物品」,其與發明或新型專利係以請求項中所載之文字確定其專利權範圍不同,並非係藉由請求項的文字予以界定,係以圖式所揭露之內容為準,並適度地參酌說明書的文字說明,以合理地建構出該「物品的外觀」以為其專利權範圍。
根據專利侵權判斷要點,判斷被控侵權物是否有落入設計專利的範圍之內,在解析完系爭專利和被控侵權物的內容之後,則繼續比對物品的近似性以及外觀近似性,判斷主體應為「普通消費者」,其係合理熟悉系爭專利物品及其先前技藝之人,能合理判斷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之差異及二者是否為近似設計,實際上比對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是否近似時,應模擬普通消費者實際選購、使用商品的情況及商品的產銷狀況。
物品之相同或近似判斷,主要是就系爭專利圖式及說明書中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之用途來認定該物品,並就此與被控侵權對象進行比對,若二者之用途相同或相近,則將認定為相同或近似之物品。
外觀之相同或近似判斷,應依普通消費者選購商品之觀點,對於商品施予一般之注意力,以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之方式,直接觀察比對系爭專利之整體內容與被控侵權對象中對應該專利之設計內容,若普通消費者會將被控侵權對象誤認為系爭專利,而產生混淆之視覺印象者,則認定二者整體外觀無實質差異,而為近似之外觀。
此外,2016年版要點並納入了近年美國實務界所常使用之「三方比對法」,作為設計專利侵權判斷的輔助分析方法,藉由先前技藝分析系爭專利所屬技藝領域之先前技藝狀態及三者之間的相似程度,輔助判斷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之整體外觀是否近似。
在比對系爭專利、系爭產品及先前技藝三者之相似程度時,仍應基於「整體比對原則」;為避免系爭專利的權利範圍不當地擴張至先前技藝,可適時地利用三方比對法;而系爭產品比起接近系爭專利,卻更接近於先前技藝,將判斷為不構成侵權。
本文經 仰正國際法律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授權轉載,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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