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專利標示的用處
有些客戶會這樣問:「我可以標示專利號碼在我的產品上嗎?」或「進行這樣的專利標示,有什麼意義嗎?」
第一個問題的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在我國《專利法》的第98條上,更直接有著明文規定:
專利物上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不能於專利物上標示者,得於標籤、包裝或以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於請求損害賠償時,應舉證證明侵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專利物。
但有幾個前提,其一是所要標示在產品上的專利號碼必須確實和該產品有關,其二是專利權必須是維持在有效的狀態。不然,就可能會發生如晨龍網路遊戲科技有限公司因商品廣告不實,遭公平會開罰五萬元的窘境。
以下摘自公平會的新聞稿:
『晨龍公司於momo摩天商城網站銷售X-BIKE磁控健身車商品,宣稱「專利證號194051、專利證號M342183(技術等級6)」,及於商品包裝外盒宣稱「專利證號M342183仿冒必究」、「專利證號194051仿冒必究」,予消費者之印象為案關商品於廣告時,具有專利案號194051、M342183(技術等級6)之專利權,且該專利仍存續中。惟查專利證號194051專利權期間自91年8月11日至102年6月13日止,於102年6月14日起期滿消滅;專利證號M342183專利期間自97年10月11日至107年5月13日止,於101年10月11日起因未依限繳交年費消滅;另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業意見表示,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專利法第98條所定專利證書號數標示之附加,在專利權消滅或撤銷確定後,不得為之。故晨龍公司在案關專利權消滅後應不得宣稱具有專利權,該公司於案關廣告之宣稱核與事實不符,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那麼這樣的專利標示有何作用?其實《專利法》第98條的後段也已經提到,如果你不在產品上做標示的動作,那麼你就得負有舉證責任(要知道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要證明那個產品抄襲者真的有侵害到你的專利權。換個方式講,如果你已經在產品上標示有專利號碼,那麼一定程度上就可以認定對方應知悉該產品具有專利權之保護。
當然,專利標示也有其限制,並非隨意地給它標上去就可以達到上述提到的效果。美國德州一間律所(Winstead PC)的Robert Shaddox律師,也撰文《VirtualPatent Marking》說明了專利標示的一些作法,以及該注意的事項。
他提到:「藉由在產品上標示專利號碼,可對大眾產生推定告知(Constructive notice)之效果而取代事實上之告知(Actual notice),如此,專利權人可直接對專利標示後發生之侵害行為請求損害賠償。」美國對於錯誤標示也有相關的罰則,所以一樣得謹慎處理。
好奇的你可能會再問:「如果一項產品有著相應的幾十件專利怎麼辦?產品包裝不夠標示啊!」如果完完整整的把全部專利標示在產品包裝盒上,也真的是蠻蠢的!所以當然有著解決辦法,即利用『虛擬標示(Virtual Marking)』。所謂的虛擬標示即專利權人可以直接在物品上標示”Patent”或其縮寫”Pat.”標誌,並附上一個可以公開使公眾免費連結的網址,網頁上顯示有產品相應的專利號碼即可。
Robert Shaddox律師舉了不少案例,大家或許可參考它們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