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保護貼上有著蘋果圖案之刻痕,侵害商標權嗎?

報載《賣盜版蘋果保護貼不起訴 檢:圖樣是用來對準免貼歪用》,台中市李姓男子在店面販售印有蘋果手機LOGO圖樣的保護貼,被蘋果公司認定是仿冒品,委由律師提出違反商標法的告訴,但檢方偵辦後認定,李所販售的保護貼,雖然印有蘋果手機的註冊的商標圖樣,但該圖樣只是為了方便使用貼正確的黏貼保護貼,避免貼歪,是只有功能性用途,而非識別商品或服務,因此不起訴處分。

這類的案例相當有趣,去年也有類似的判決。

在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中,爭點即是「為避免遮蔽電腦商品上他人商標之標示,於電腦保護貼所相對應的位置上,將該商標圖樣輪廓作鏤空使用,是否屬商標使用的行為?」

⚖法院審理後,認為:
 👉系爭商品分別貼於筆記型電腦保護貼之外殼、內部及底面,其中外殼貼紙中央有一形狀與系爭商標相同之蘋果圖案輪廓(周圍已鏤空可輕易撕開),…,上開外殼、內部、底面貼紙上之蘋果圖樣輪廓及挖洞部分之位置,係配合蘋果公司之Macbook Air Mac 筆記型電腦上蓋中央透光之蘋果商標、內部之鍵盤及滑鼠板、底部突出之支撐點位置,以方便消費者在黏貼保護貼時,可對準相關元件之位置,以避免貼歪及保持美觀,該鏤空之蘋果圖案輪廓係便利消費者黏貼保護貼時對準位置之用,具有功能性之目的,並非作為表彰商品來源之商標使用,檢察官認為被告有使用系爭商標之行為,尚非可採

⚖不過法院也特別強調:
 👉本案係以被告主觀上並非使用蘋果圖樣作為表彰其商品之來源,故無侵害系爭商標之直接故意,而為無罪之判決,惟被告經本案審理後,已知悉其販賣之筆記型電腦保護貼商品上有系爭商標圖樣,涉及侵權之爭議,日後自應注意避免再販賣類似的商品,以免再度觸法,自難再以無主觀上故意置辯,附此敘明。

回到上述李姓男子的案例,筆者認為這一則新聞有趣之處,在於檢察官亦直接以法院的第一段見解作出不起訴之決定,看來並沒有在第三人的案件上,採納法院的但書要求!

另外,對於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號判決,筆者反倒是有另一個疑問,依據法院的後語,縱使該使用並非屬商標使用,但被告仍是不能持續販售該類商品,這樣實質上等同原告成功主張了權利啊⋯

 

參考資料

Photo credit: Pixabay.com, free for commercial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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