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實務/得利於說明書記載要求的放寬,申請人可更快速確保申請日

根據韓國現行特許法(即,發明專利法)第42之2條的規定,當申請人提交發明專利申請時,只提交說明書和必要的附圖也不妨礙確保申請日。即,現行特許法並沒有要求在申請日必須得同時提交權利要求,但要求申請人應自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日)起十四個月內予以補交。但是,雖然申請人可以提交未記載權利要求的申請檔,但說明書仍需要符合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所要求的形式要件,譬如說明書應當包括發明名稱、對現有技術的描述、實施例等,而這些形式要件實際上對於申請人來說仍然是一種負擔。

KIPO為了減輕申請人的負擔以激勵申請人早日確保申請日,已於2020年3月30日起施行了大幅度放寬說明書形式要件的新修改規定(特許法實施細則第21條)。根據相關修改規定,申請發明專利時提交的說明書可以是如學術論文、研究筆錄等形式多樣的文件;且鑒於目前韓國發明專利申請可以直接以英文提交,這意味著英文學術論文、研究筆錄等(以下稱‘英文論文’)也可以成為KIPO允許之說明書。

 

根據修改規定,儘管申請時可以直接提交英文論文,但申請人須自申請日起十四個月內補交韓文譯文以及符合格式形式要求的說明書(包括權利要求),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撤回。另外,放寬格式形式要求的說明書可以以一般的電子檔形式(PDF, DOC,DOCX, PPT, PPTX, HWP, JPG, TIP)來製作提交,而無需非得使用KIPO的專用軟體來撰寫,該項規定不僅適用于發明專利申請,也適用於新型專利申請。

 

本文經 金·張律師事務所(KIM & CHANG Law Firm)授權轉載,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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