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先申請的重要!立蕎服飾行一審成功撤銷迪士尼的商標
報載《法官認定太像了 迪士尼「小公主蘇菲亞」商標恐撤》,「迪士尼2013年推出「小公主蘇菲亞」動畫,2015年也以「Disney小公主蘇菲亞及圖」向智慧局申請商標,但生產衣服襪子的立蕎服飾行提出異議,主張自己早在1981年就以「蘇菲亞SOPHIA」申請商標,引爆商標之爭;智財法院審理後,認定迪士尼的商標侵權,最後判智慧局應撤銷迪士尼的商標註冊。全案仍可上訴。」
首先導正一下,本案是一個商標異議的行政訴訟案,討論的議題主要是迪士尼的商標申請,是否因為會和立蕎服飾行申請在先的註冊商標造成混淆誤認,而有不得註冊之情況!並非什麼侵害商標權的情況!
回到本案爭點。
智財法院會撤銷智慧局的處分,在於智財法院對於這兩個商標是否構成近似,與智慧局的看法有所不同!
雖然智慧局的重點是,迪士尼的商標除了有「蘇菲亞」外,還結合了外文「Disney」及中文「小公主」,故而對於消費者而言,會想到的是迪士尼動畫中的特定角色人物「小公主蘇菲亞」,而不是一般的蘇菲亞。
但智財法院不這麼認為,他說:
👉 迪士尼以中文「 蘇菲亞」字體最大,於外觀上較為醒目,字體次小之「小公主」為頭銜用語,外文「Disney」字體最小,且嵌於皇冠圖形內,不易清楚辨識,對消費者而言仍以傳達「蘇菲亞」為主要概念。
👉 我國國民所受之教育亦以中文教育為主,關於以英文表達之事物,國民多仍藉由中文翻譯而為理解並表達,從而所謂具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消費者,對於使用中文之商標,亦多自中文表現之意涵而為判斷,故而立蕎服飾行的商標以中文「蘇菲亞」為明顯吸引消費者注意之部分,兩個商標既均有相同之中文「蘇菲亞」,其顯係消費者記誦或辨識之主要部分,故容易有混淆誤認的情況!
這個案例,也再次讓大家知道先提出註冊商標申請的重要性。
法院在最後就強調:
我國商標法採先註冊主義,即應由最先申請註冊者取得商標權,縱後商標權人並無攀附先商標權人信譽之目的,惟後商標已影響消費者對先商標商品或服務之區辨能力,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為避免後商標權人恣意利用其市場之強勢地位,侵蝕先商標權之價值及發展機會,於兩造商標衝突時,依先申請註冊原則,自應保護註冊在先之前商標,而非後商標,縱後商標較為消費者熟悉者亦然,此在其他比較法例皆然。
—– 2019/07/26更新 —–
昨晚筆者去參加專利師公會舉辦的商標講座,由胡秉倫副組長分享「商標註冊申請及爭議案件之最新實務暨爭議問題」,聽她談到這件蘇菲亞商標爭議案的細節,才知道本案還有一個有趣的重點(果然筆者功力還不夠)!
即「反向混淆誤認理論」。
一般的混淆誤認情況,是指消費者會誤認先商標與後商標之商品或服務,均來自於先註冊商標的使用人。而反向混淆誤認的情況,是指後商標之使用人因為知名度較高(可能是廣告行銷較多或企業較為他人熟知),反使消費者會誤認先商標與後商標之商品或服務,均來自於後商標的使用人。
不過反向混淆誤認理論是否可以用來做為商標審查時的判斷,最高行政法院在105年度判字第465號判決中,非常明確地表示:現行商標混淆誤認的審查,是排除反向混淆誤認理論之適用,仍須回到「先申請註冊原則」,先申請註冊之商標縱使不具高度著名性或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知悉,先商標權人仍得依法主張權利!
最高行政法院還補充:「正因為前、後商標易使消費者誤以為兩者來自同一來源,…,可知後商標之註冊確實有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依商標法「先申請註冊原則」,自應保護註冊在先之前商標,而非後商標…」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行商訴字第77號行政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65號判決
Photo Credit: Loren Javier@flickr, CC BY-NC-ND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