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位尷尬的技術審查官,是否應該重新審視該制度?
報載《頎邦遭竊營業機密 跳槽易華員工10人起訴》,高雄檢調偵辦上櫃公司頎邦科技「薄膜覆晶蝕刻技術」遭竊案,查出竟是被頎邦併入旗下的欣寶公司李姓總經理、黃姓副總經理等人,5年前得知合併後主導權將旁落,涉偷下載公司研發最新製程以及耗資5億向日本取得「MCS蝕刻技術」等機密,並率下屬集體跳槽,高雄地檢署今偵結,依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起訴李等10人。
從這個案例,我們來談談比較不一樣的議題。
本案由高雄地檢署偵辦並起訴,應該有很高的機率會進到高雄地方法院進行審理。我們都知道多數法官的養成並沒有技術背景,那麼要如何審理這一類具有高度技術性的案件呢?
這就要談到我國成立智慧財產法院之後,設置有「技術審查官」這個重要的(也帶有一點爭議)角色!技術審查官的功用是什麼?如智財法院官方網站的說明:
📣 技術審查官為法院內部之職員,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相關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對於技術問題提供意見,並依法參與訴訟程序
📣 法院就智慧財產訴訟之審理,認有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輔助法官從事相關技術問題之判斷,並依訴訟程序之規定,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發問、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詳細可參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
可是這是智財法院阿,其他法院怎麼辦?
別擔心,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的規定,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所以高雄地院若於個案中認有必要時,可發文向智財法院要人!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智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為例,高雄地院便裁定由鍾文正技術審查官於107年度智訴字第1號違反營業秘密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後話,前面提到技術審查官這個角色也帶有一點爭議,主因在於技術審查官向法官所提供之技術報告書是不公開的,因而常被詬病為影子法官(智財法院還曾為此發新聞稿說明)。
——— 以下為2019年9月25日所更新 ———
今晚筆者來參加由專利師公會舉辦的講座,是由謝銘洋教授主講的「從德國專利無效訴訟制度看我國專利行政救濟之問題與改革」,謝教授談到我國於智慧財產法院設置技術審查官的設計,認為技術審查官的地位,其實相當尷尬!
技術審查官大部分是從智慧局的審查官所借調過去,任職期間雖然是由智財法院所支薪,但年終考核及獎懲仍是由智慧局辦理。在專利舉發案件的行政訴訟中,係以智慧局為被告,因而實質上形成「由被告派人協助法院審理的特殊現象」,再加上技術審查官出具的報告書是不公開的,其意見是否會有所偏袒,也因而向來被提出質疑!
「為什麼不能把全國有理工背景的法官集合起來到智財法院,而讓他們成為技術法官?」謝教授也提出這樣一個思考。
謝教授長年研究德國的專利制度,從德國的經驗來看我國現行之專利無效的公私二元制度,以及未來預計上路的兩造對審制等,更對我國制度提出許多改革芻議(謝教授的一句話讓筆者記憶深刻:「制度的實質改革通常得帶有一些理想性」),真的是學習到許多 🤔 (雖然也蠻燒腦的)
——— 以上為2019年9月25日所更新 ———
【延伸閱讀】 智財法院改制之際,應重新定位技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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