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來瓶」像鳳梨,就沒有著作權?談以自然界物體為素材的創作性

在訴訟上,在判斷他人是否侵害你的著作權之前,最重要的一項討論便是:「確認你的創作是否真的享有著作權?」如果你的創作,根本不受著作權法上之保障,沒有權利的存在,又何談權利受侵害之情況。

一個創作究竟是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依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以及過往實務見解及通說,須就以下四個要件進行討論:

  • 須具有原創性
  • 須具有一定之表現形式(著作權保護表達、不保護觀念)
  • 須屬於人類精神之創作
  • 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有時會簡稱文藝性)

若符合上訴四個要件,且並非法律上排除得享有著作權之標的(著作權法第9條,如法律、公文等),則你的創作便享有著作權。其中,「原創性」是原告與被告最常進行爭執的要件,以下就用智財法院蔡志宏法官於判決中的說明(蔡法官相當致力於判決白話文),讓大家對「原創性」作個了解:

「原創性雖未見於著作權法之明文規定,但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有明文規定。既然法律明文用語為「創作」,就不應該抄襲仿製他人既有之創作,否則即無「創作」可言;又雖然未抄襲仿製他人既有之創作,但如其創作程度過低,以致無從辨析不同作品之差別,如:簡單線條、形體或常用生活語詞,即不應以法律給予獨占性保障。因此,原創性具有兩項要素,一為「原始性」,意指由創作人自己原始創作,而非抄襲仿製他人既有創作;一為「創作性」,意指創作成果,具有最低限度的個別性,足以與其他創作區別。(可參閱: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民著訴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從上述可知,原創性實際上是涵蓋「原始性」與「創作性」兩大要素。常會有人問:「創作是不是一定要能很特別或很厲害,才是符合創作性?」實際上創作性的標準並不是大家想像的那麼高,我國向來採「最低創作性」的標準,即由人類精神力活動所產生且具備最低程度之創意或個性表現的創作,便能符合創作性(若要講的學術一點,你也可以把「美學不歧視原則」記起來)。

最低程度到底是多低?如果是針對自然界存在的物體(如動物或水果等)進行創作,能否享有著作權呢?最近智財法院的一件判決(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民著訴字第 86 號民事判決),便討論到這個議題,以下就來看這個案例發生了什麼事。

原告(李氏兄弟)自原創作人蕭世棋及原告父親那繼受而成為「旺來瓶」(即系爭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認為被告(慶興蠟燭廠及其銷售商)未經其同意,便擅自製造、銷售「光明燈」蠟燭商品,侵害其著作權,因而提起訴訟。

然而,被告卻反駁原告之「旺來瓶」的鳳梨造型創作,並不具備原創性,無法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並引據先前之刑事案件所作出的不起訴處分書之理由:

 🔎「旺來瓶」為水果鳳梨造型的瓶身設計,且瓶身上有旺來二字及菱形突起的立體紋路,就其外觀來看,均與自Google所檢索網路照片所示的自然界鳳梨圖樣相似,僅比例大小及細部線條紋路稍有不同,可知其外型結構,應係參考仿造自然界常見物品鳳梨之形體而來,尚難認有何原創性可言

 🔎「旺來瓶」雖係以多種幾何圖形配合並規律對稱排列,藉此表達特殊造型與視覺感受,但其所使用的半圓形、三角形、梯形、圓弧形、菱形及星形等圖樣輪廓,皆屬常見的數學幾何圖樣加以排列組合,已非耳目一新的創意設計,並無任何個性或獨特性之明顯變化差別,應屬公共財之範疇,而非原告所獨立創作,其精神作用之程度甚低,不足讓人認識作者之個性,自不符合原創性要件,且此等創作概念既然無獨特鮮明之視覺藝術內容或具備美術技巧之表現,已無從表達著作人內心之思想或感情,從而不具備最低創作性、最起碼創作之創意高度,應認僅為具實用性之物品,或以大量製造方式而成的工業產品,其款式造型即不屬美術著作保護的對象,不得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

對此一爭點,智財法院蔡法官首先再次重申創作性之審查採「最低創作性」標準!

並進而論道:

 ⚖「既然著作權法對於創作程度的要求很低,不同的人同樣以自然界存在的物體作為創作素材,都可能存在不同形式的表達,那就不能說以自然界物體為素材的創作,就沒有創作性,無法享有著作權保障。只是相較於完全憑空創作原本不存在於自然界形體的著作,以自然界物體為素材的創作,其著作權保護範圍較小,素材本身原有的樣態部分,並不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僅及於將自然界物體轉化呈現時有別於原始素材的整體感覺及細部表現的部分,或者以仿真為創作訴求時,其仿真的手法、筆觸、整體質感等元素。」

最後作出「旺來瓶」的創作,應受著作權之保護的認定!理由是:

 ⚖「旺來瓶」是以自然界所存在的鳳梨為其創作素材,明顯可見是將自然界的鳳梨進行轉化呈現,依照前述的說明,不同的人同樣以此為創作素材,都有可能存在不同的形式表達。又因為著作權法對於創作性的要求很低,所以應認為系爭著作對於鳳梨的轉化呈現,已經具有原創性,應受著作權保護

這個案例第一個有趣之處在於,檢方與法官所作出的創作性判斷是相反的!是否反映出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在創作性的判斷標準,有著程度上的差別?對此,筆者也還沒有答案,有待追蹤更多案例來討論之。

第二個有趣之處在於,雖然以鳳梨為參考素材進行創作的「旺來瓶」是享有著作權的,但在後續判斷被告之「光明燈」是否侵害其著作權的階段,蔡法官則再次強調:「雖然系爭著作受到著作權保護,但因其是以自然界的鳳梨作為素材加以轉化的創作,其著作權保護範圍較小…。」這是什麼意思?即若是創作中的元素,屬於自然界之鳳梨原本就有的樣態部分,則不屬於著作權保障範圍,白話來講,就是對方也可以自由使用自然界已存在的元素,並沒有侵害著作權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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