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商標權人要強調自身商標不代表地名?

報載《「雪烏龍」沒成絕響還大賣?擁有商標權公司跳出來說話》,明冠國際整合行銷公司總經理顧正興說,為杜絕巿面上以「雪」烏龍名稱或偽冒「雪烏龍」商標魚目混珠,該公司藉茶博活動再次聲明「雪烏龍」只此—家,別無分號!…,該公司「雪烏龍」商標,代表的並非地名,而是一種不屈不撓的精神…

為什麼商標權人要特別強調自己的商標並非代表地名(或稱產地)?(嚴格來講,本案例的情況是,明冠國際整合行銷公司為「雪烏龍」註冊商標的非專屬授權人)

其一,我國商標法有規範,商標若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產地所構成,則因為不具先天識別性,是不得予以註冊的(請參閱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若已經被核准,於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任何人得以此為事由提出異議,或於註冊公告日後五年內,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評定。(本案第01005467號「雪烏龍」的註冊公告日是2002年8月1日)


其二,我國商標法另有規範,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之產地,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請參閱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是以,若「雪烏龍」被認為是一種產地的說明,則他人於產品內作這樣的說明,商標權人將無法對其主張權利!想當然,商標權人會想要盡力避免此情況產生!

Photo credit: Cheryl@flickr, CC BY-N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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