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及商標權的打架:鬧一波大師事件

報載《被自己告!「插畫」遭控侵權 鬧一波大師:荒謬》,臉書上擁有百萬粉絲的插畫家「鬧一波大師」,竟被前東家控告侵權!4日他在臉書上罕見露半臉,說自己和前經紀公司解約後,收到法院傳票,說他違規在影音頻道上,使用「鬧一波大師的頭像和簽名」,違反「商標法」,讓他覺得相當荒謬和無奈。對此,經紀公司表示,合約都是他親筆簽的,已經全權交給司法處理。

這類問題也常被當事人詢問,剛好藉由這個新聞加以分析。此事件,只要仔細想一下,就會發現問題其實並非報導所述的單純。

簡單來說,就是「著作權」跟「商標權」打架的問題。

(1)前提:一個創作(例如,事件中鬧一波大師的插畫角色),可以同時具有著作權和商標權嗎?可以,著作權和商標權各有不同的權利要件,只要能夠滿足,是可以擁有多項權利的,這沒有任何問題。

(2)鬧一波大師自己創作的插畫角色,經紀公司卻可以有插畫角色的商標權,可能嗎?

  1. 先補充一下,鬧一波大師於2013年產出此插畫角色,當時還沒有和經紀公司簽約。因此鬧一波大師應有該插畫角色的著作權(如果之後沒有轉讓的話)。

  2. 回到本問題,這是有可能的。但前提是經紀公司申請商標(本件商標註冊號:商標01776425)時,有經過創作者(大師)同意。所以不能直接說經紀公司就是商標蟑螂。這是商標法§30第一項15款的規定。

  3. 換言之,如果經紀公司未經同意註冊,則該註冊是有瑕疵的,鬧一波大師可透過異議、評定等程序撤銷商標的註冊(本件異議期間已過,評定則還在期間內)。

 

(3)經紀公司這樣做,有什麼好處?

  1. 因為著作權仍在原作者身上,因此經紀公司也無法再找個插畫家以該角色進行創作,否則就會有著作權侵權問題。

  2. 因此,比較可能的是,這是經紀公司預先的布局,幫自己預留的後路。畢竟這類合作案未必皆能期待永遠圓滿,一旦簽約創作者有一天琵琶別抱甚至撕破臉時,經紀公司可以依此作為牽制或談判的籌碼。(本件經紀公司也就用了)

 

(4)鬧一波大師接下來該怎麼辦?

  1. 已經被提告了,因此就繫屬中的訴訟案件而言,除了說明合作始末外,只能強調「沒有侵害商標權的故意」。

  2. 但所謂沒有侵權故意,也不是隨便說說就可以的。如果當時契約白紙黑字寫清楚該角色商標權屬於經紀公司,則是否單純以並不清楚簽署文書的內容或其意義作為「沒有故意」的抗辯,仍會有風險(類案:鼎泰豐案,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7號判決)。

  3. 不過,商標法上還有一個抗辯事由叫做「善意先使用」。這點,或許能夠強調從創作初始直到「解約」為止,皆是一延續狀態,因此創作者本身對於該插畫角色的使用係善意。但「解約後新的創作行為」,能否包含在此善意狀態範圍呢?也可能有疑義。而且,更重要的是。上述要件限於「原有狀態」,如果是在「商標取得後」,所作出新的創作行為,也可能有問題。

  4. 至於,主張當時簽約並不知道此商標權登記的意思,而可能具有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的錯誤或被詐欺,或許是個方向,但也已超過了1年的除斥期間,而無法撤銷該意思表示。(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抗辯方向,或許可以思考)

 

(5)鬧一波大師可以反控經紀公司侵害他的著作權嗎?

  1. 其實就是上述(2)的討論,如果當時雙方簽約有同意經紀公司申請該商標,就不能主張該商標是侵權的。

  2. 經紀公司只要不主動拿該插畫角色去發表新的影片或繪圖,應不致於有此問題。

 

簡單疏理一下背景事實,其實會發現問題比想像中的複雜,但還是回歸到一個本質議題:契約簽了就有遵守的責任。

如果當初未能仔細理解契約文字就貿然簽約,就可能延伸觸後續無端的爭議及風險,甚至使自身陷於相當的弱勢及困境,簽約實在不可不慎(提醒三次)。

最近這類爭議事件相當多,創作者務必謹慎。但也希望本次事件可以順利地處理及落幕。畢竟看到創作者因為法律制度而無法隨心所欲地創作,還是覺得惋惜的。

【以上是在睡前的簡要分析,可能有相關疏漏或思考不完備之處,還請見諒】

 

延伸問題:經紀契約解約後,是否會影響當時經紀公司註冊商標的合法權利?

 

本文經 法律兵工廠 授權轉載原文在此
作者/陳全正 律師
編輯/馬克斯 專利師
Image by PDPics from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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