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專利基本概念

一、概說

專利制度在於保護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有排他的權利,亦即,一旦專利權人經過申請取得專利權後於一定期間享有獨占、排他之製造、銷售等權利;而商標制度也是相類似的概念,在一定期間內(10年)可排除他人使用相似的商標;然著作權的排他性相較是較弱的,尚不存在我國法制度。

 

二、專利之種類

中華民國專利分為三種:發明專利(20年)、新型專利(10年)、設計專利(編按:礙於文章撰寫時間因素,作者原本標示為12年,然我國於108年11月1日施行新專利法後,設計專利之專利權期間已修正為15年,特此更新),專利制度與商標制度相同係採屬地主義,故各國保護制度會稍有不同,暫不討論。

 

1. 發明專利

「凡具有產業上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之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且非法律上所排除之發明項目」。

講白話點就是可以在「產業上被利用」,而且是「以前沒有見過」的創作,更「非隨隨便便就可以被發明的」。上述即是專利三性:「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發明專利必須符合專利三性,才能授予專利權。要注意的是發明專利可以是方法或是物,所謂方法例如:化合物A的製造方法、空氣中二氧化碳的檢測方法。

 

2. 新型專利

「凡對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具產業上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且非法律上所排除之項目」

除專利權期間外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最大的不同有二。一是新型專利只能以物為申請標的;二是新型為形式審查。所謂形式審查的目的在於盡早拿到專利權得以行使權利,但不表示新型專利拿到專利權後,就等於符合了專利三性的要求,若競業或公眾對該新型專利持有懷疑態度,可以向智慧局提出申請「技術報告」以確認,這點必須注意。

 

3. 設計專利

「凡對於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具有產業上利用性、新穎性及創作性,且非法律上所排除之項目。」

簡單來說就是物的外觀設計,例如:手機的外觀、檯燈的造型。

 

三、申請專利範圍

在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前,簡單解釋幾個名詞:

  • 請求項:即專利權所欲保護的項目
  • 獨立項:完整描述技術內容可以獨立存在的請求項。
  • 附屬項:依附在獨立項的請求項。
  • 技術特徵:技術特徵的組合成為一完整的請求項。

專利權人有向公眾公開其專利範圍的責任,所以必須在申請專利範圍中以文字記載界定其所取得之專利權所禁止實施之範圍。

為了保護完整的專利範圍,一個申請案內可以包含多個請求項。 且每一個請求項都是一個「發明」 。

以發明專利為例,若一發明專利A的申請專利範圍裡有8個請求項,表示有八個「發明」。到此或許會覺得困惑,不是一個申請案嗎,為什麼會有多個發明?

專利制度規定,只要是各個獨立項之間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就可以用另一個獨立項保護所述範圍,如此一來,專利申請權人可以利用不同請求項來涵蓋不同的範圍。

 

例示

請求項1:

 一種保溫瓶,包含:
   一容器,具有一開放端及一封閉端;
   一蓋體,與該開放端相連接。

請求項2:

 如請求項1所述,更包含一握持部,設於容器外部。

 

上述請求項1與2都是發明;而請求項2是屬於附屬項,依附在請求項1,並對技術內容附加新的技術特徵成為另一個範圍。

專利也就是在這些排列組合中去做文章,創造出對申請人最有利的專利範圍。

當然,專利範圍並不是越大越好,也非越詳盡越好,這都要經過嚴謹的討論才能決定適合的範圍。

許多理工背景對法律相當懼怕,甚至會認為專利也像法律一樣難懂,但其實專利就是用「邏輯」的方式去描述分析一個創作而已。

 

本文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在此
作者/楊杰凱 專利師,總承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編輯/馬克斯 專利師
Image by congerdesign from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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