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著作的著作權歸屬?應先理解「著作人」的定義

「共同著作」的情形,無時無刻地在發生 ,不論在學校或者職場上。一位學生與同學一起從事研究,兩人各司其職,完成自己份內的工作。然而,當其中一人想要再利用該研究於其他領域時,究竟能利用哪些的部分?若當該研究已經無法被分割時,其共同著作的著作權歸屬於誰?更甚者,或許其根本沒有權利利用,因為其自始不為該著作的「著作人」。

以下利用簡短小劇場帶各位看看真實改編的案例:

一、小劇場:

每年年底,又到了催收帳款、整裡帳務的日子。

Emily 的男朋友 Jerry 是一位年紀大她七歲的資深軟體工程師,在工作上剛好有一段空窗,靈光乍現想要製作方便又客製化的會計(稅務、記帳)程式。

有天,在 Emily 的大學同學會得知好友 Fred,也想做類似的程式,只不過是手機的App。Fred 是個高材生,研究所時的研究就是在手機應用軟體上,是個不折不扣的軟體工程師。

後來,Jerry 和 Fred 因此開始合作。因爲 Jerry 比較不熟悉手機的程式語言,但實戰經驗豐富的他負責業務、行政及公關,最重要的是 Jerry 教導 Fred 使用者介面(UI)及使用者體驗(UX)上的概念;Fred 則發揮撰寫軟體的長才負責專心編寫程式碼。

在合作期間,他們每週都會寫工作記錄,詳細記錄工作上的產出。裡頭詳細記載雙方依照一開始的計畫各司其職。合作期間,Jerry 除了給予 UIUX 的經驗,還會給予編寫程式上的想法,點出 Fred 的不足,甚至有時候親自修改個十幾行程式碼。

經過九個月過後,很不幸地,雙方因為付出的時間、心力不同起了爭執。Jerry 全心投入整天在外奔波工作開會,回到工作場所卻發現Fred經常漫不經心,最終因為心理不平衡而拆夥了。話雖如此,Jerry 還是完成了相當程度的成果,但bug滿天飛。

半年轉眼過去,Fred 繼續完成他作品,並且投靠了一間新創公司。這間公司也順利將他的軟體1.0版上架到iOS上。Jerry 得知後不是滋味…就好像辛苦養大的孩子拱手讓人。開告!

 

二、問題:Jerry 提告該公司侵害其著作權,下列何者敘述較正確?

(A). Jerry 控告侵害其自身部分的著作財產權,且依法有據可以獲勝訴判決。因為 Jerry 為共同著作人,在合作期間完成的著作權歸屬兩人所有,在未得共同著作人同意之下,不得將著作物讓與、授權給第三人。

(B). 著作權法立法意旨在於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Jerry 所付出的努力具有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意義,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C). 開會記錄記載著 Jerry 提供 Fred 的「建設性構想」、「解決過的Bug」及「親自撰寫的程式碼」。由於雙方並沒有特別約定著作權歸屬,在此著作權法只能保護到「解決過的Bug」和「親自撰寫的程式碼」。

(D). 最後的軟體Bug太多,雙方都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E). 因為雙方沒有書面契約,雙方並不否認口頭上皆答應要一起合作開發軟體,所以著作權歸雙方所共有。

答案: C (請反白)

三、解析:

(一) 、僅對內容貢獻想法,可能無法成為著作權法上的「著作人」。

以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上訴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8號裁定:

關於「…負責跟客戶聯絡,並將客戶意見轉達予設計師參考,其縱然有參與設計案之開會,或提出若干想法供設計師參考,惟並未實際參與設計案表達方式之創作過程,而著作權法並不保護概念或思想,而係保護表達,何珮如既未實際參與各著作之創作,自非附表一著作之著作人…」。

另外,在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中表示:「雖於會審程序中,指導教授及各組員曾提供告訴人諸多修改建議」,但「仍係由告訴人(作者)融合各方意見進行修改終演變成」最終的成品。法院更認為「該等修改建議,僅係告訴人創作過程中之觀念或啟示,除非教授、組員間有特別約定,著作權仍應由實際表達金魚圖樣之告訴人所有」。當作者由他人吸收意見而轉化成自己的表達時,其仍可維持獨立著作人之身份。因而,如果研究助理從教授談話中獲得靈感,但最終由自己融會貫通至表達呈現,則該助理才是著作權法所指的著作人,而不是教授。

(二)、 「著作權並不保護概念或思想,是保護表達」

法院認為「著作權法並不保護概念或思想,而係保護表達」,因「未實際參與各著作之創作,自非系爭著作之著作人」。參與著作的表達過程才能成為共同著作人,而僅提供想法是不足夠的。

「著作」要受到保護必須「固著」(Fixed) 在「載體」(Medium)上,光是想法是不夠的,你要把想法記錄在紙上、記憶體、硬碟或其他載體上。

 

TAKEAWAY:

1. 為什麼只保護表達?為什麼要 「固著」 在「載體」上?

主要原因在於在面對爭議事件時,「證據」的呈現是非常重要的,若單純指示「想法」法律的保護便難以運行以及實現立法的目的。

2. 別忘了還是需要適度的約定一下著作權的歸屬,以免產不必要的成本。

簡單定義一下雙方的分工內容,定期檢視目前的產出及成果。這些可以透過適當的工作備忘錄、會議記錄來達成。實務上確實難有閒暇時間檢視這些資料,以致於剛開始的分工約定便顯得重要,尤其誰享有智慧財產權的歸屬。

 

本文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在此
作者/楊杰凱 專利師,總承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編輯/馬克斯 專利師
Image by Pexels from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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