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7
進貨UNO盜版品,法院認定光南採購無主觀明知犯意判無罪
報載《販售盜版知名桌遊UNO 光南不知情成功脫身》,連鎖批發商光南2012年起販售知名紙牌桌遊UNO,到了2017年間,UNO原廠美藝玩具子公司美泰兒的業務主任到光南購物,赫見架上陳列的是竟是盜版UNO,依違反商標法報案,查扣仿冒品及進貨明細,光南陳姓採購經理稱不知貨品為假貨,且供貨商上昇公司提供切結書保證合法販售,供詞獲得智慧財產法院採信,日前維持無罪判決,全案確定。
本案涉及的法條是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第95條至第96條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關鍵就在於這個「明知」!
智財法院二審時,首先強調:「行為人對於其販賣之商品係仿冒他人商標商品之犯罪事實,須具有明知與有意使其發生之直接故意,而主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應依積極證據認定之,倘積極證據不足證明主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檢方與法官於以下兩處的攻防,值得留意:
- 授權證明
👨檢察官上訴時主張:
被告之上游廠商上昇公司出具的授權書,與其他供應商差異極大,被告應該會知悉貨源有問題 👨⚖️法官則說:
衡諸交易常情,不同公司之授權書內容,確因各公司合作程度與市場大小等因素,有所不同,故被告進貨未必均有要求各供應商提供相同內容之授權證明。職是,被告不因授權書之差異性,遽認被告有本案之主觀明知之犯意
- 真品商品價格
👨檢察官上訴時主張:
被告示採購經理,對於商品價格應有合理概念,且在網路稍加搜尋,即可輕易查悉同類商品的合理市場價格
👨⚖️法官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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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笑笑笑公司為光南大批發為我國相關消費者所知悉,其為販賣文具商品之廠商,具有相當知名度與商譽,其進貨品項與數量均相當繁雜,應難期待被告能逐一與原廠商品核對價格
- 被告向上昇公司進貨仿冒「UNO」紙牌商品價格,比較與其向另一上游廠商昇洋公司所進貨「UNO」紙牌商品價格僅相差1元,被告同時期所進同款商品,並無明顯之價格差異,難認被告已因市場價格差距,而明知向上昇公司進貨該等紙牌商品時,屬仿冒系爭商標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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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二審結果認為現有證據仍無法證明被告有主觀明知之犯意,因而駁回上訴(即維持一審無罪之判決)。
Photo credit: Michael Pollak@flickr, CC BY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