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如何維護其應有之權利

專利權人耗費大量時間、金錢、心力,終於將苦心研發的成果申請取得專利。專利權人原先預計透過專利權的「排他性」(即「他人在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下,不得實施該專利權」)得以在專利技術領域的相關市場獲得優勢地位。此時,若有第三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販賣使用該專利內容製作而成的產品時[1],則專利權人應如何維護其專利權呢?

一、採樣疑似侵權品,並進行專利侵害分析鑑定:

專利權人首應採集疑似侵權品。假設疑似侵權品的製造廠商來源眾多,則專利權人必須注意,在採樣過程中要如何證明其所取得的疑似侵權品是來自某一特定製造廠商 ,於後續於拆封、分裝疑似侵權品以進行鑑定時,亦應透過公證方式予以紀錄 ,以免將來被控侵權人辯稱該疑似侵權品或鑑定標的非其所製造時,專利權人卻啞巴吃黃蓮,無法提出相關事證。

接著,專利權人即可將取得的疑似侵權品進行專利侵害分析鑑定,判別、確認疑似侵權品是否已經落入專利權範圍,以確認有無進行後續法律途徑之必要。

二、寄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

專利權人可寄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告知被控侵權人其所製造或販賣的產品已經落入他人專利,請其於收到函文後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與專利權人聯繫,商談後續解決方式(如和解金、向專利權人取得授權等)。

而如果被控侵權人收到律師函或存證信函後,置若罔聞,不願以和解方式處理紛爭,且依舊持續販賣侵權品,則稍後專利權人即可以此作為「侵權人『故意』侵害專利」之證明,而於民事訴訟中向被控侵權人請求加倍的損害賠償。

 

三、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如侵權人不願以和解方式處理其侵害專利權之情事,則專利權人可以對被控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在訴訟過程中,雙方主要的攻防重點有三:「專利有效性」、「被控侵權品是否確實落入專利權範圍」與「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數額之計算」。

因為專利權人既然是以其專利向被控侵權人主張權利,則一旦專利權無效,專利權人便無法繼續主張權利、請求損害賠償。因此,被控侵權人經常於專利訴訟中提出許多主張挑戰專利有效性,甚至向智慧財產局聲請舉發,請求撤銷該專利。而智慧財產法院一般也會優先審理「專利有效性」此一議題,再接序審理「被控侵權品是否確已侵權」與「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數額之計算」。

目前智慧財產法院力行集中審理制度,對於智慧財產相關案件經常擬定審理計畫,並會對於延滯訴訟之當事人課予不利效果,因此,相較於一般法院而言,審理進程較快速,除非案件極為複雜,否則大約一至一年半即會作成判決。

 

四、 聲請保全證據:

因專利權人向被控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2],除可以選擇以「專利權人所受損失及所失利益」,或「合理權利金」作為損害賠償數額外,尚可選擇以「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計算損害賠償數額,亦即可以侵權人製造或銷售侵權產品所獲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數額。此時,專利權人即須證明侵權人因此所得之利益多寡。

然而,實務上侵權人因製造或銷售侵權產品而獲得之利益多寡,外人難以得知,更不用說侵權人可能於訴訟過程中隱匿或銷毀部分資料,增加專利權人舉證上之困難。因此,此時專利權人即可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由法院裁定被控侵權人提出侵權品之相關銷售資料,以利後續於民事訴訟中計算損害賠償數額。而被控侵權人若拒絕依法院之裁定提出相關資料,於民事訴訟中亦將因此受到相當不利效果。

此外,專利權人尚可同時請求法院以裁定命被控侵權人提出侵權品實品及其設計圖式、規格書等資料。如此,將來若被控侵權人挑戰專利權人所提出之侵害分析鑑定報告之證據價值時,即可迅速以被控侵權人所提出之侵權品實品送交鑑定。

 

五、 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雖說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案件之進程已較有效率,但設若被控侵權人於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過程中,仍不斷持續製造、販賣侵權品,導致專利權人受有重大損害(例如專利產品之銷售因此大幅下降、專利權人於相關市場喪失獨占市場地位等),則此時專利權人可考慮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命被控侵權人於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確定前不得製造、販賣侵權品。

須特別注意的是,因為法院若准許專利權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之聲請,將對被控侵權人造成極大之影響,因此,法院於審理假處分案件時,會特別嚴格審查專利權人的聲請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也因為如此,要成功聲請獲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不容易。

以上僅是淺論專利權人於其專利受侵害時可以選擇之救濟方式,在不同程序中尚有許多細節須特別注意。因此,建議專利權人於採取行動前,仍應向律師、專利師諮詢為宜。

 

[1]尚須注意是否有「專利權效力限制」的情形。相關法條:(106.1.18修訂版)專利法第59~61、120、142條。
[2] (106.1.18修訂版)專利法第97條。

 

本文經作者同意授權轉載,原文在此
作者/黃鈺如 律師
編輯/馬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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