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原廠產品,不代表你可以使用原廠產品圖片

報載《買太多吃不完 轉賣商品附「圖」吃官司》,桃園市張姓女子在購物台購買纖體產品,因買的東西太多吃不完,便將部分產品透過網路轉賣,還到購物台網站下載產品圖片,希望「圖文並茂」吸引買家,卻因此誤觸法網、被控違反著作權法,張女出庭時哭訴:「我的東西也是在該購物台買的,不知道這樣是違法的。」

這個案例有在做網路拍賣的都要特別留意。其實關鍵就在:「還到購物台網站下載產品圖片」這個動作

法官在判決內書說了:縱使被告自購物台購得獲告訴人授權刊載系爭照片之商品,然被告並無獲告訴人授權,自不得將該商品所刊載之他人享有著作權之照片任意轉載在拍賣網站自己之帳號網頁內,否則豈謂在書店購得有著作權之書籍後,即可任意影印拷貝,此為至明之理,被告不得諉為不知。

判決全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桃智簡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延伸討論

雖然士林地檢署曾認為,單純拍攝產品的照片不具原創性,但小編要提醒並非所有產品照片都沒有著作權!(請參閱:拍賣引用商品照片侵害著作權? 不具原創性不起訴

「當創作者透過被攝對象之選擇、背景之安排、攝影之構圖、拍攝之角度、光影之處理,抑或拍攝作品後之顯像、修改、組合等方法,進而表達創作者之思想或情感(即創作性),該攝影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7號刑事確定判決)

許多廠商對於商品圖片的拍攝,都是有經過背景的安排,加上構圖等,這些原則上就都享有著作權的保護(雖然本案的判決附件還沒附上,但小編推測本案應屬於這種)

 

Photo Credit: 忠銘 楊@flickr, CC BY-N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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