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torABC再次發威!智財法院判決HOLLOTUTOR商標應撤銷

近年來,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維護其旗下知名線上英語學習平台「TutorABC」的品牌,向許多它認為構成近似的他人註冊商標,提出了異議或評定,甚至是提出商標權侵害之訴訟!在2019年4月25日這一天,智慧財產法院就曾同時作出三個判決,包括:

除了TutorWell、TutorMVP、Tutor4U及HiTutor相繼淪陷之外!近期,智慧財產法院再度作出一件一審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8年行商訴字第55號行政判決),認為TutorABC為著名商標,系爭商標HOLLOTUTORTutorABC構成高度近似且服務為中高度類似,故而有造成混淆誤認之虞,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至12款的規定,第1777242號(第9類)、第1777478號(第16類)及第1778616號(第41類)註冊商標皆應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不含但書):
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不含但書):
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不含但書):
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不得註冊。

此案件比較有趣的地方在於,原本智慧局所作出的審定結果是:異議不成立,因為兩商標近似程度甚低!

 

針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的部分

👨‍🏫智慧局的具體理由是(以第01777242號註冊商標的中台異字第G01050422號異議審定書為例,其它兩件的理由與其相同,以下亦是):
  系爭商標予消費者主要印象為一整體外文「HOLLOTUTOR,而據爭商標則為外文「Tutor」分別與「ABC」…結合而成,不同於原有「Tutor」字義之概念,整體觀念之表達有所不同,在讀音上亦有差別,若將其標示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上時,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二商品/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之可能性不高,應屬構成近似程度甚低之商標

⚖對此,智財法院一審的看法則為:
  系爭商標「HOLLOTUTOR」為「HOLLO」與「TUTOR」兩個單字之組合,HOLLO」與「HELLO」意思相近皆為「喂」之一般問候語,其與「TUTOR」結合,予相關消費者有意義之主要部分為後段「TUTOR,「TUTOR」與據以異議之「Tutor」系列商標雖有大小寫之差異,但主要識別部分均為「Tutor」,故由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圖樣整體觀之,二者構成近似,且近似程度高

 

針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的部分

👨‍🏫智慧局的具體理由是:

  兩造商標各具識別性,又近似程度極低,並無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實際情事,加以並無證據證明系爭商標之申請非屬善意等相關因素判斷,尚難認為相關公眾有可能會誤認其與該等據爭商標來自同一來源,或者誤認其來自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而產生混淆誤認情事,又本案所爭議之「Tutor」一字係屬習知習見之外文,並經第三人廣泛註冊使用於各類商品或服務,其不會予消費者留下單一聯想或獨特性印象,異議人主張據爭商標被淡化之可能性低,系爭商標自亦無減損據爭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的部分)

⚖對此,智財法院一審的看法則為:

  「TutorABC」商標經原告長期、大量使用,已廣為國內消費者所熟知,…,TutorABC」商標使用於英語線上語言教學領域,已成為「著名商標」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高度近似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同一或高度類似,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理由已如前述

 

針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的部分

👨‍🏫智慧局的具體理由是:

  二造商標雖皆為結合外文「Tutor」之圖樣,然外文「Tutor」為家教之意,為相關服務說明性之詞彙,不具識別性,而系爭商標圖樣係以二個既有詞彙「HOLLO」結合「TUTOR」,且字體大小一致,外觀上予消費者之認知,係一新創字,產生相當程度之識別性,亦非仿襲據爭商標係以「TUTOR」結合「ABC」之組合模式,從而,就此二造商標圖樣之比對,尚難僅因同有「TUTOR」,即當然推論商標權人有仿襲意圖;此外,亦無其他商標權人有意圖攀附據爭商標的具體事證

⚖對此,智財法院一審的看法則為:

  原告早於93年創立「TutorABC」商標使用於線上教學等服務且早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原告已先註冊據以異議商標,且以異議商標「TutorABC」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已為著名商標,原告與參加人同為線上教學競爭同業,並無不知據以異議商標之理,參加人將高度近似於據以異議商標之圖樣註冊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應認參加人申請註冊系爭商標具有仿襲之意圖

 

目前尚未看到系統有標註本案提起上訴,研究了一下HOLLOTUTOR的網站,非常的陽春,也僅有上線三堂課程。或許,趕快換個品牌名稱重新上路,比較實際?

 

2020年5月21日更新:目前該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審理中

 

Photo credit: 玄 史生@flickr, No Copyright with this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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