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到職的員工違反營業秘密法,雇主也要連帶受罰?

報載《未防止英業達3員工帶槍投靠 仁寶遭起訴違反營業秘密》,「從英業達跳槽至仁寶電腦的江穎範等3位高階幹部,遭舊東家指控違反保密條款帶著價值54億多元的營業秘密投靠仁寶,台北地檢署去年依違反營業秘密法及著作權法等罪起訴後,認定仁寶公司代表人未盡力防止受雇人發生犯罪行為,今依違反營業秘密法起訴公司法人,將科以罰金。」

這與營業秘密法於2013年修法所增訂之第13條之4有關:「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為什麼雇主要連帶受罰?依章忠信老師於《新法增訂侵害刑責,營業秘密更有保障》一文的說明,是為了避免受雇人侵害營業秘密而獲罪,雇主實際獲利卻可置身事外,因而規定了併同處罰制。立法理由說明,對於行為人而言,其受處罰係因其違法之犯罪行為,對於企業組織而言,其受罰則係因其監督不力,從法理而言,對受罰之企業組織,其處罰具有從屬性,必以行為人受處罰為前提。

不過這一條規定常被詬病!台灣玉山科技協會就曾於2018年7月舉辦講座(探討智財權併罰機制的妥適性-營業秘密法處罰行為人還是受害人?點此看完整講座紀錄),針對此規定作討論:

  •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暨法律研究所王志誠特聘教授提到,法院目前對於「執行業務」採取非常寬鬆的解釋,只要跟職務上有任何的牽連就認定屬於「執行業務」。最大的問題在於,如果法人今天沒有指示員工,也不知道員工看過營業秘密資料,但公司能證明已做了應當有的防免措施,這時法人是否有違反監督與守法義務?如果沒有違反義務,讓法人直接受該條罰金的刑罰,王教授認為這樣的理論基礎是有問題的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馮震宇教授就提到,此規定可能被利用來做商業競爭,提起告訴的一方,真正的目標其實是離職員工任職的新公司
  • 與會的產學研界人員更一致認為併罰規定應該修正

然而,目前在立法院的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似乎仍沒有處理這一條。

 

【延伸影音】事前預防勝過事後補救!談營業秘密的保護與管理
專訪眾勤法律事務所 陳全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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