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詞不是錄音著作,非屬著作權法的強制授權範疇

報載《歌曲強制授權不含歌詞 伴唱機業者不滿》,美華影音董事長林嘉愷指出,在市場長期競爭下,弘音公司握有多首夯曲重製權,其他業者只好申請「強制授權」來解套,但官方竟限制歌詞不能出現在螢幕上,沒字幕怎麼伴唱?智慧局解釋,因歌詞不符「錄音著作」的條文定義,此爭議要修法才能解決,行政部門將儘速提供意見與立法部門溝通。

著作權法第69條第1項: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關於歌詞非屬錄音著作,因而不在著作權法第69條第1項所規定之強制授權的範疇,這個爭議在幾年前也出現過。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行著訴字第1號行政裁定一案中,原告三民錄音發行有限公司因不滿智慧局雖然准予其強制授權的申請案,但在函內說明:「另歌詞部分,若以文字方式呈現(例如:伴隨發行之紙本歌詞本、於螢幕上顯現歌詞等),則非屬本法第69條規定『利用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之授權範圍,特予說明。」,因而提起訴願及訴訟。

雖然法院認定智慧局的該說明並非行政處分,故以起訴不備要件而不合法駁回,但法院在裁定書內仍有提及一些實體的部分

法院說:「所稱「錄音著作」係指「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至於音樂著作之「歌詞」,若以文字方式呈現(不問其媒介物為紙本或其他媒體),自非屬錄音著作之範疇。

 

至於毛浩吉組長在新聞內提到的伯恩公約,智慧局在上述裁判案例之中,也曾這樣答辯:

     👉 依伯恩公約第13條之內容規定:「關於音樂著作著作人所獲對其音樂著作為錄音授權之專有權,以及於音樂著作結合文字之情形,如該文字與該音樂著作之併同錄製,業經文字著作人授權者,該文字著作人所獲對該音樂著作併同其文字為錄音授權之專有權…。」

     👉 由此可知,伯恩公約所允許音樂著作之強制授權係指「錄音」,如文字結合音樂著作,亦限於「併同錄製」,亦即文字須以聲音之方式呈現方可如將音樂著作中之「歌詞」,以其他方式「重製」者,例如以文字或螢幕方式呈現,已非屬「系列聲音」之「錄製」行為,自不在本條強制授權之範圍內

Photo credit: 淺草 靈@flickr, CC BY-NC-N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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