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糖哥哥」商標被廢止,律師提醒:廢止和撤銷的效力不同
相當受矚目的「焦糖哥哥」的商標爭議案,近日有了一些最新消息!
2019年5月左右,Momo親子台因擁有「焦糖哥哥」的註冊商標,故而向焦糖 陳嘉行發出存證信函,要求其不得繼續使用「焦糖哥哥」,否則將以其侵害商標權為理由,提出刑事告訴。隨即,焦糖 陳嘉行也向智慧局提出廢止「焦糖哥哥」註冊商標之申請
2020年3月4日,焦糖 陳嘉行在個人粉絲專頁發出焦糖哥哥商標廢止案的最新進度,其表示已經收到智慧財產局的處分通知書,智慧局作出廢止焦糖哥哥註冊商標的審定!(不過目前,完整的廢止審定書尚未公開
針對此一消息,多位律師發表了初步評論:
陳全正律師提及:
1. 商標法第63條有商標廢止的相關規定。其中的一個廢止事由即:「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也是最常見的廢止事由,亦是本件陳嘉行所主張者。
2. 且商標廢止案件的申請人,並無身分資格之限制,也不像申請評定須以具有利害關係為必要,相對較為寬鬆。當然,如果廢止申請沒有具體事證或主張顯無理由者,智慧局依法是可以直接駁回廢止申請的(商65I但書),以避免商標權人被過於干擾,無庸將廢止申請書通知商標權人限期答辯。
3. 至於廢止申請人要檢附的證據並不嚴格,基本上有初步釋明,讓智慧局認定主張非顯無理由,且有具體事證相佐下,智慧局就會將廢止之申請通知商標權人,並要求其限期答辯。
4. 而廢止成立後,商標權人不服便須循後續行政救濟程序進行救濟,相當麻煩。因此,這類事件都在在提醒我們,商標並非申請獲證後就結束了,而是相關的管理亦須注意⚠️,畢竟商標法不斷強調的就是「使用」的概念,千萬不要因此而影響自己的權益。
5. 另外,這事件也反應出,任何權利主張前,也應預先判斷權利本身有無潛在風險,不要維權行動目的未達,反而連自己商標都沒了,實在得不償失😢
6. 而也要強調的是,一方的商標被廢止(尤其是因為自己未使用而被廢止),僅表示的是該商標權不再繼續有效(不是撤銷),不代表相對人就因此成為商標權人,這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蔣昕佑律師則說:
1. 基本上焦糖哥哥先拿了一勝,接下來當然要繼續追蹤有無訴願或行政訴訟,但要認定本件的結果是智財局否定Momo沒有權利可主張,還為時過早。
2. 智財局是依據商標法第63條為「廢止」而不是「撤銷」,這代表momo取得商標註冊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卻因為「三年未使用」的事實,導致商標效力被廢止。但稍懂行政法的人也都知道,廢止是向後發生效力的,跟撤銷導致行政處分自始無效的狀況不同,而智慧財產法院也有判決認為在廢止時點前的商標侵害行為,仍是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因此,Momo台在商標權還存在的時點,請求焦糖哥哥停止使用或損害賠償,也許是維權策略的失誤,但被罵是「公然說謊混肴視聽,誤導社會大眾與媒體的認知」,我想也不盡然正確。
編譯:這裡幫蔣昕佑律師補充智財法院的判決!根據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民商上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商標廢止係向後失效,因而縱使系爭商標有得廢止之原因,對於商標權人在廢止前因受侵害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3. Momo台沒有先做好維權使用的準備就發動攻擊,導致商標被廢止,已成為商標廢止的新指標案例,焦糖哥哥這場拿下確實漂亮。但看了焦糖哥哥的聲明,我是認為法律觀念還是要釐清。我還是一樣的想法,商標法確實懂的人很多,但也並不簡單,而公眾人物訴訟中提出的聲明,更常是經過計算後再決定揭露事實範圍,我會繼續關心這個案例,也希望各單位在進行法律行動前可以多多先諮詢律師,才不會賠了夫人又折兵啊。
本文作者為 陳全正律師 及 蔣昕佑律師
部分編譯為 馬克斯專利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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