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老酒」四個字僅為產地之說明,不可做為商標使用

本案的重要爭點有二:

爭點一:馬祖酒廠的「馬祖老酒及圖」註冊商標(系爭商標),是否因三年未使用,而得被廢止註冊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被告其實有向智慧局對系爭商標提出廢止申請,理由就是「無正當事由,三年未使用」!被告看來是相當有準備的,還委託了徵信公司去馬祖酒廠的台北展售中心進行訪查與蒐證。

舉證責任來到了馬祖酒廠身上,馬祖酒廠必須提出證據證明於105年10月28日申請廢止日前3年間,已有真實使用該商標於酒纇商品之事實,並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然而,審查委員認為馬祖酒廠所提出的各式產品照片圖或發票等,雖有標示「馬祖老酒」的文字,但這和系爭商標是包含馬祖老酒文字及圖樣的整體圖樣,僅有部分元素相同,故而不具同一性,無法被認定有使用該系爭商標

智財法院除了採信智慧局的廢止決定內容,另對原告提出的兩個證據作了補充:

  • 「馬祖老酒」的實體產品
    法院說:「這瓶酒的裝瓶日期是2017年3月1日,是在被告申請廢止系爭商標之後才上市,故而無法證明申請廢止日之前已有使用」
  • 聯合新聞網報導「馬祖老酒」的資料
    法院說:「「老酒」為馬祖特色產業,有智財局著名地方特色產業產地一覽表可佐證,上開報導係將「馬祖老酒」作為普通名詞使用,並非系爭商標之使用

爭點二:被告使用馬祖老酒的文字,是否為表示商品之產地之合理使用,而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對此,法院的看法為:「被告於商品標示「馬祖老酒」之方式與一般酒類商品標示之方式亦無不同,應係說明性文字之使用,表示系爭商品與馬祖地區有所關聯,而非識別來源之標識。

法院也強調:「如因系爭商標含有「馬祖老酒」等字即禁止同業使用,恐將影響市場公平競爭,與商標法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之立法目的之一相違背。」

 

參考資料

  1. 中台廢字第L01050428號
  2.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商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

Photo Credit: 總統府@flickr, CC BY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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