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實務/中國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查機制
中國為了提升實用新型專利的質量,杜絕以往形式審查流程過於輕率以致審查要求低,造成申請案的浮濫以致產生很多低質量的實用新型專利。故近年來官方提出一系列提升專利品質的政策。因此,中國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已不是簡單審核即可授權。
而相較於中國對實用新型專利的初步審查,台灣仍偏重在申請文件上的「形式審查」,基本上只要符合台灣專利法第112條中規定,包含有是否文件齊備、適格性、是否妨害公序良俗、說明書撰寫格式、單一性及技術揭露是否清楚等,即可授權登記,並不太著墨於說明書實質內容的審查。
在中國專利法第2條第三款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用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故專利標的局限於物品或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的技術思想或方案。
就審查形式而言,中國專利法第40條規定:「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而其「初步審查」的內容則於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中進行規定,包含有是否文件齊備、技術揭露是否清楚、是否違反法律公德或公益、適格性、單一性、是否明顯不具新穎性、實用性及最先申請等。
中國2010年版的專利審查指南中明確限定:「初步審查中,審查員一般不通過檢索來判斷實用新型是否明顯不具備新穎性。審查員可以根據未經其檢索獲得的有關現有技術或抵觸申請的信息判斷實用新型是否明顯不具備新穎性。但中國知識產權局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2013.09.16發佈),將初步審查中「不通過檢索」的相關詞句刪除。
因此在審查實務上,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6年發佈了「專利質量提升工程實施方案」之後,中國實用新型專利的初步審查亦包含所謂「新穎性檢索調查」的實質審核。所以申請人可發現近幾年來,收到審查委員發出「不具有新穎性」的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機率從2017年的0.5%升高的近期的4.5%。
除了對新穎性的審查外,最近也開始對可專利的進步性有做概略性的審查。除此之外,中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收到包含「公開不充分」的審查意見也顯著增加。例如:一包含有電路結構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如果在說明書中沒有電路圖或者沒有指出元件之間的連接關係,審查委員會以不符合中國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認為是公開不充分而予以核駁。因此中國實用新型專利的授權難度比起以往增加許多。根據相關學術機構的研究統計,從2016年起,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率從90%逐年已下降到目前2019年上半年的75%。
綜上所言,中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審查並不是在形式上的審核申請文件而已,而是有一種趨近於實質審查的審核。因此,現在申請中國實用新型專利是不能如以往有「申請就可核准授權」的保證。故申請人在申請中國實用新型專利時,應謹慎注意說明書內容及權利範圍的撰寫,且說明書內容應有充分公開時,取得中國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的機會仍是很高。
本文經 仰正國際法律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授權轉載,原文在此
編輯/馬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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