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國內品牌域名註冊之權利? 資策會科法所:建議可透過代理契約事先約定
「代理」是企業經營方式之一,國內代理商於代理國外品牌於國內進行銷售時,為推廣銷售之便利及因應網路行銷需求,常會選擇在國內網域註冊品牌名稱,透過如品牌名.com.tw、品牌名.tw等域名註冊,作為網路行銷推廣方式的之一。而代理商進行域名註冊,是否需要先經過外國品牌商的同意呢?
身為處理國內網域名稱爭議問題機構之一的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資策會科法所)分享實例,知名日本化妝品「X」(化名處理,下稱申訴人)與其台灣代理商(下稱註冊人)合作超過20年,由台灣代理商負責在台灣的銷售與推廣事宜。代理商為有助網路上的品牌行銷,於台灣境內註冊〈x.com.tw〉(下稱系爭域名),並進行「X」產品的網路行銷以及電子商務等工作。未料,申訴人卻認為註冊人無權註冊而提出申訴。
申訴人主張其擁有「X」在台灣之商標權,雖然註冊人是經過申訴人同意而成為台灣品牌代理商,但並未授權註冊人使用其商標文字註冊域名,因此,註冊人無權利使用其網域名稱。此外,註冊人註冊系爭域名將妨礙申訴人使用「X」的商標權,並有可能排擠其他通路商銷售商品的可能性,造成消費者與社會大眾對於申訴人之商標或事業名稱的混淆,從而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來瀏覽註冊人之系爭網域進行商品購買或服務之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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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一爭議,專家審視證據後認為,系爭域名中的特取部分「x」,與申訴人商標文字「X」字母完全相同,雖然會對一般網路使用者造成混淆,然申訴人建置網站與註冊網域名稱,皆為進行電子商務或網路推廣的合理步驟,且申訴人並未反對註冊人於系爭域名上的產品推廣行為。在申訴人明確表達反對之前,註冊人即已完成系爭域名之註冊,故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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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也表示,雙方已長期合作二十餘年,註冊人註冊網域主要是用於代理商產品的銷售及推廣,網站內有明文表示其為代理商之身份,可見註冊人並非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此外,經專家實際於搜索引擎上輸入「x」字樣發現,搜尋結果不僅包括註冊人之網站,也包括更多購物平台網站的相關商品廣告,可見註冊人網域名稱之註冊行為並未排擠其他通路商銷售申訴人之商品。因此,專家駁回申訴人之申訴,並判定代理商可以繼續使用該網域名稱。對此,資策會科法所建議,因應數位時代發展,未來於簽定代理契約時,可同時將網域名稱註冊相關事宜明確規範於契約當中,以避免後續產生品牌域名註冊權利之爭議。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將於109年9月18日(五)委託資策會科法所舉辦「網域名稱爭議處理20週年研討會」,當天邀請許多專家共同與會,分享處理網域名稱爭議案件之心路歷程與判斷標準。對於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與實際案例有興趣的朋友,可點選網址關注研討會最新資訊:https://stli.iii.org.tw/news-event.aspx?no=16&d=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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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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