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敗!「星巴克捲心棒」專利訴訟案,智財法院駁回江姓發明人之上訴

今年五月,新聞報導發明人江天生,認為星巴克的捲心酥吸管侵害他的新型專利權,但智財法院一審結果認為,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的文義讀取(更正後之請求項2有界定「二膠層,係分別設置於該澱粉本體之該中空管狀結構之內表面及外表面,以完全地包覆該澱粉本體」,然而,系爭產品並沒有對應之技術特徵),且亦無均等論之適用,因而判決侵權不成立,判決結果讓江先生相當氣憤因而提出上訴(回顧:從「星巴克捲心棒」專利訴訟案,談新型專利技術報告)。2019年9月5日,智財法院二審後作出判決,駁回江先生的上訴。

系爭專利之可食用吸管之第一截面圖

在一審階段,新型專利權的有效性雖亦為雙方爭點之一,然而智財法院以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之權利範圍,而未對有效性的部分再進行論述,原文截錄如下:

綜上,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之權利範圍,則原告之請求即無理由,因此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事由存在、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是否有據等爭點,即無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參閱: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民專訴字第 79 號民事判決

然而,在二審階段,智財法院不僅論述系爭產品有無落入系爭專利的專利範圍之內,也花了很大的篇幅在系爭專利的有效性。參閱: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專上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機會教育: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之規定,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法院認有撤銷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

 

智財法院二審認為前案(被證3+4)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註:尚有系爭專利請求項5及6,但在此就不細部討論之,可自行參閱判決文)

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內容:

 一種可食用吸管,其包含︰
   一澱粉本體,係為一中空管狀結構,其包含複數個添加單元;以及
   二膠層,係分別設置於該澱粉本體之該中空管狀結構之內表面及外表面,以完全地包覆該澱粉本體;其中該澱粉本體係由複數個澱粉層相互覆蓋重疊而成。

被證3是1986年5月13日所公開的一件日本實用新型專利,主要揭露了一種具有適合作為吸管的直徑的筒狀體11,是由例如糕餅、餅乾、煎餅等可食物所形成,在這筒狀體11的內、外表面,附著有可食性的塗層12。

被證3之部分圖式

被證4則是一段關捲薄餅(Rolled Wafers)製作過程的YouTube影片(公開時間為2012年8月20日),其係介紹一種捲薄餅的製作過程,該捲薄餅是由麵粉、糖、椰子粉、小麥粉、奶粉、巧克力及其他數種原料組成,經將這些原料混和攪拌後以150度烘烤加工後壓製成薄餅,再捲成中空形狀的圓柱體。

被證4之截錄圖片

法官認為:被證3所揭示之「筒狀體11」,以及內、外表面之「塗層12」,分別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澱粉本體」及「二膠層」!所以,被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一種可食用吸管,其包含︰一澱粉本體,係為一中空管狀結構,其包含複數個添加單元;以及二膠層,係分別設置於該澱粉本體之該中空管狀結構之內表面及外表面,以完全地包覆該澱粉本體」的技術特徵。

雖然,被證3找不到「該澱粉本體係由複數個澱粉層相互覆蓋重疊而成」的技術特徵,但其已被被證4所揭示。在被證3及被證4為相同技術領域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進行組合的情況下,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具有得撤銷之原因,故上訴人不得於本件民事訴訟之中對被上訴人主張專利權。

 

智財法院二審認為「星巴克捲心棒未侵害新型專利權

雖然系爭專利的請求項已被認定不具進步性,但法官仍就侵權比對的過程進行論述,不過結果依舊與一審的見解相同,即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的文義讀取(系爭產品僅於餅乾本體內部設有巧克力風味內餡,但外表面並未設有另一膠層,故無二膠層之技術特徵),且亦無均等論之適用(二者之技術手段實質、功能及效果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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