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場祝賀並非視為同意使用,智財法院一審判臺安101診所侵害商標權!

報載《「臺安」健檢鬧雙胞 6星級健檢中心敗訴》,「標榜6星級健檢設備的臺安101診所今年2月風光開幕,但經營不到半年時間爆發商標侵權爭議,與臺安醫院的財團法人對簿公堂。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時,診所雖強調沒有侵權,卻悄悄更名「信義101健康管理診所」,官司最後也敗訴收場,不得再使用相同或近似「臺安」的字樣及商標。」

關於臺安醫院與臺安101診所的商標爭議,智慧財產法院於2019年11月21日作出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商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認定臺安101診所侵害臺安醫院的商標權!

 

臺安醫院的註冊商標


臺安101診所開幕時使用的名稱與圖樣
(仔細看影片中的1:42處,時任臺安醫院的院長出席祝賀)

本案有一個大爭點:
即被告抗辯,基於雙方之建教合約及原告院長之到場祝賀之事由,原告已實質上同意其可使用相同或近似系爭商標

對此,智財法院一審的認定是:

‍ ⚖ 其一,被告所提系爭建教合約影本,並無隻字片語提及系爭商標,更遑論系爭商標之是否由原告同意或授權使用,足認系爭建教合約之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之真意,僅限於前述合作模式,而與系爭商標無關,故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為兩造間具系爭商標之何同意或授權使用關係,從而兩造縱有何被告所稱「深度緊密合作關係」,亦與系爭商標之同意或授權使用有間

白話講就是,回到該合約原本既有的文字規範,合約內容所規定的皆是建教合作,並無商標授權或使用的規定,雖然你們雙方是有合作關係,但那並不代表你可以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商標,還是得另外取得同意或授權

 ⚖ 其二,原告院長至多僅為原告之一般董事而非董事長,固無權代表原告同意或授權被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但亦無權代表原告禁止被告使用,故不能因原告院長到場祝賀時,並未要求被告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即斷認原告有何默許被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之意思

‍ ⚖ 又,表見代理僅適用於法律行為,被告主張原告院長「均無任何反對之情」之事實行為,並不算是法律行為,自無從成立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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