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理頻道之音樂著作授權爭議案(判決重點整理)
報載《漠視智慧財產權踢鐵板 福斯電視台、國家地理頻道被判敗訴》,「在有線電視頻道中極具知名度的福斯傳媒和國家地理頻道,多年來因為拒絕支付廣告音樂公開播送費用,被17位廣告音樂老師集體告上法院,全案纏訟3年後,台北地院日前判決福斯和國家地理頻道敗訴,總共應賠償658萬餘元。」
本判決主要有兩大議題,另外加一個有趣議題:
其一,福斯傳媒及國家地理頻道與音樂公司之間,於103年後是否尚有授權契約關係
音樂公司與福斯傳媒及國家地理頻道本就有簽訂103年的授權契約,只是,音樂公司主張契約到期之後應依約繼續有效存續1年(即104年亦應有授權關係之存在),然而,法院認為契約的約定為「授權期間屆滿後,甲方同意以相同或優於本契約之授權條件再與乙方續約一年。新約處理:本契約屆期終止,雙方如願續約,應另訂新約。」
故而,103年的授權契約並無法繼續有效至104年。也因為雙方於104年即無授權關係,故而,福斯傳媒及國家地理頻道未經音樂公司之同亦或授權,擅自公開播送,侵害其著作財產權。
你可能會說:結果不都一樣,福斯傳媒及國家地理頻道得付錢!對,從結果來看是一樣,但在法律上的請求權是不一樣的。
其二,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
因為雙方在103年簽訂有授權契約,且授權契約內本就有約定授權的費用計算方式,故法院在本案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時,採用類推適用系爭契約權利金計算之方式,即播放次數乘以每首音樂著作單價(25元/首或13元/首)
還有一個有趣的,音樂公司主張依據授權契約的約定,福斯傳媒及國家地理頻道也應負擔律師費。
法院則強調104年後授權契約即不存在,又,法院認為我國民事訴訟除第三審程序外,不採律師訴訟主義,故當事人所支出之一、二審律師費用,自不在訴訟費用之內,音樂公司之請求不應准許
【判決書】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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