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文章一大抄-網路資料的「參考 vs 抄襲」界線在哪?
案例
至陵是個在網路上非常活躍的作家,經常在網路上發表許多時事評論、小說、詩詞等作品,累積了大量的粉絲和人氣。有一天,至陵偶然間看到一篇日文詩詞,覺得意境非常美,忍不住將它翻譯之後,再加上自己的巧思,成為一篇新的中文詩詞。而這篇詩詞曝光之後,馬上成為網路上瀏覽人數最高的文章,出版社也掌握這股風潮,出版了至陵的作品集。
不久之後,至陵的作品也紅到日本去,並且被日本的原作者看到了。原作者不甘自己的作品遭到抄襲,來台提出訴訟,但是至陵辯稱自己的作品只是參考日文原詩詞的創意,再以自己的創意巧思,重新編排文句之後所寫成,並非抄襲。那麼,法院究竟會判哪一方勝訴呢?
法律分析
在談論著作權的時候,必須先釐清一個很重要的觀念,那就是著作權所保障的內容,是著作所表達的結果,而不是著作所表達的觀念。換句話說,著作權所保護的範圍,只限於著作人為了表達他的觀念所創作出來的結果,例如所寫出來的文章,畫出來的圖畫,拍出來的相片等等,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至於仍停留在抽象思想階段的想法、概念,就沒有受到保護。
舉例來說,在一首訴說初戀喜悅的歌詞中,「初戀的喜悅」就是屬於創作者進行創作時的概念,「歌詞」才是創作者所表達的結果。因此如果有兩首歌的歌詞,同樣都是在訴說初戀的喜悅,但是歌詞的內容卻不盡相同時,此時兩首歌的觀念相同,著作內容卻不相同,就不會有著作權遭受侵害的問題了。
究竟何謂抄襲?
一般人常常會把看起來相同或相似的作品視為「抄襲」,但是《著作權法》上並沒有直接規定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抄襲,而是在《著作權法》第22條明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以及在第28條明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的權利。」
也就是說,著作權人擁有重製和改作自己作品的獨家權利,因此如果有人未經著作權人的授權,擅自重製與他人作品一模一樣的內容,或是在他人作品的基礎上改作成為另一個作品時,就構成對他人著作權的侵害。
依最高法院的見解,若要主張他人抄襲自己的作品,也就是他人在未經本人授權的情況下,就重製或改作本人作品的行為,必須要有兩個重要的要件:
- 第一,必須證明他人有接觸自己的作品。也就是說,如果要指稱他人抄襲自己的作品,就必須要證明他人曾經看過或接觸過自己的作品,進而有抄襲的行為。否則若是雙方各自獨立所創作出來的著作,屬於平行創作,分屬各自獨立的著作權,也就不會有抄襲的問題了。
- 第二,必須是他人的作品與自己的作品構成實質相似,也就是要到達非常近似的程度。但是到底必須像到什麼樣的程度,才能夠稱得上是實質相似呢?那就必須看每個個案的內容而定了,法律並沒有規定出一定的標準。通常法院會綜合整體的觀感加以判斷,只要達到使人認為看起來很像的地步,就足以構成實質相似。
身處目前資訊爆炸的時代,網路上充斥著各式各樣隨手可得的資訊,雖然非常方便,但也容易讓人產生誤解,以為只要是放在網路上的公開資訊,就是著作人放棄著作權,可以供人隨時取用。實際上這完全是錯誤的觀念,無論是不是公開資訊,有沒有放在網路上供人觀看,只要沒有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取用,否則都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喔!
案例解答
日本的原創作者要主張至陵抄襲他的作品,必須先舉證至陵曾經接觸過原創作品,並且至陵的作品與原創作品的內容非常近似,構成實質相似。因為原創作品曾放在網路上供人觀看,因此要證明至陵曾經接觸過原創作品這一點,並不困難。至於兩件作品之間究竟有沒有構成實質相似,就必須看兩件作品的實際內容而定。
而至陵主張他只是參考原創的作品創意後,自己編寫成新的詩詞作品,因此兩個作品雖然概念相近,但實際上卻是不同的內容。以《著作權法》「並非保護所表達的觀念,而是保護表達的結果」這一點來看,至陵的說詞確實有其道理。但至陵若想打贏官司,還必須證明其作品確實是自己獨立創作而來。除了具體說明兩件作品之間的文句編排、內容、表達方式有何不同之外,至陵還可以拿出自己的創作歷程、手稿等資料,用來證明自己的創作脈絡。
律師貼心提醒
創作者若想主張自己的作品為原創、並非抄襲他人的作品,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保留自己創作歷程的相關證據。例如,保留構思時的手稿、草稿、摘要、與他人的討論、不同階段的創作存檔備份等等。這些資料除了可以證明自己的作品是獨立創作,並非抄襲他人,還可以證明作品的創意性、作品完成的時間點等等,因此若涉入抄襲的爭議時,就是非常有利的證據。
本文經授權摘錄自《生活法律防身術》,和平國際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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