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神拖提告侵權!法院:被告基於行使「妙煮婦真神」之商標權,無主觀犯意

報載《「好神拖」摃「真神拖」掀商標大戰! 鄭弘儀代言品牌贏了》,承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起以「妙煮婦真神拖」為名,在各大平台販售拖把,並請來主持人鄭弘儀代言,但業者過去曾向智慧財產局註冊「真神拖」商標,因與帝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的「好神拖」商標太過近似而遭核駁,「好神拖」也因此提告承宏違反《商標法》。

這個案例有趣的地方在於,被告曾經想要註冊「真神拖」和「妙煮婦真神拖」商標,但被智慧局以該商標與「好神拖」註冊商標近似而核駁,智財法院也維持智慧局的核駁處分。

失利之後,這位被告也很精明,後續改而提出「妙煮婦真神」和「妙煮婦真神脫」商標申請案,雖然也被挑戰過但最終成功核准註冊了。

本案的情況是,檢察官認為被告「妙煮婦真神-拖把」的使用方式有違反商標法的情況,因而將他起訴。

新北地方法院在一審審理之後,認為被告無罪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智易字第46號刑事判決,可再上訴),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理由是什麼:

  ⚖被告基於行使權利之意而使用「妙煮婦真神」註冊商標,並於其後加註所販售商品性質屬家用拖把之「拖」字,而用以說明商品本身之性質及用途,且於網頁內另標註「360 °手壓式旋轉拖把」…等形容其拖把商品功能之文宣,尚屬符合一般商業行銷之合理作法,不得僅因告訴人公司享有「好神拖」之商標權,即斷然禁止他人於販售拖把商品時使用「拖」字,或片面要求於「拖」字後方額外加註「把」字

  ⚖被告亦有以「妙煮婦真神」註冊商標販售「妙煮婦真神切- 勁」商品,可見被告以相同之行銷模式,使用其「妙煮婦真神」之註冊商標,並在其後加註「拖」字以販售拖把商品,則僅因被告將「妙煮婦」與「真神拖」斷隔或分別使用,且將「神拖」2 字合用等情,即遽認被告主觀上有侵害「好神拖」註冊商標之犯意,尚嫌速斷

  ⚖若被告確有意攀附「好神拖」註冊商標,企圖使一般消費者誤認所販售之拖把商品為告訴人公司所生產之相關商品,大可繼續沿用「妙煮婦真神拖」,抑或如其他賣家以「雷神拖」…、「大神拖」…等諧音或相類義字詞而攀附「好神拖」註冊商標之知名度,何需先行投入大額廣告成本推廣「妙煮婦」品牌及「妙煮婦真神拖」拖把商品之能見度後,再耗資、耗時將原先所販售之拖把商品名稱更改為「妙煮婦真神脫」?可見被告於主觀上應係基於行使「妙煮婦真神」商標權之意,且為販售拖把商品而使用「妙煮婦真神拖」商標,並無侵害「好神拖」註冊商標之犯意

最後,判決理由也特別強調,智慧局的行政處分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亦無從證明被告主觀上有侵害「好神拖」註冊商標之犯意

題外話,好神拖也曾主張真神拖侵害專利權,智財法院於去年底一審判決不侵權(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專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之後再找時間整理這個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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