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涉及著作權問題之說明

近來發生多起廣告雷同與抄襲的爭議,不外乎廣告表現方式或手法與其他廣告雷同,或者是廣告內容抄襲他人廣告內容等,一個吸引人的廣告從構思、製作到最後內容的呈現,十分花費心力,廣告的表現方式或手法,如果與其他廣告雷同,是否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呢?而廣告的內容通常會包含許多他人著作,例如音樂、圖片或照片等,如果未經授權同意就將他人廣告內容之音樂、圖片或照片作為自己的廣告內容,是否會侵害著作權呢?還是有合理使用的空間?相信是許多廣告人及廣告主所關心的,謹就廣告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 廣告表現方式或手法與其他廣告雷同

著作權法僅保護「思想或概念之表達」,即思想或概念客觀表現在外之一定形式,而不及於「思想或概念」本身。換言之,將廣告創意具體化成廣告內容,則製作完成之廣告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廣告本身之表現方式或手法所蘊含的想法或概念則不在著作權保護範圍。

因此,不論平面或電視廣告,只要是個別獨立創作,而未重製他人廣告內容者,縱使係參考他人廣告之想法或概念另行製作,或廣告作品之表現方式與手法與其他廣告雷同,均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例如兩支廣告的想法相同,都想以蒲公英隨風飄的概念作為表現手法,但如果是獨立完成各自之廣告內容,沒有將他人廣告中蒲公英隨風飄的內容剪輯放到自己的廣告中,則其廣告作品都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二、 抄襲其他廣告的內容及素材

如果想要拿其他廣告的素材來呈現自己廣告的內容,例如文章、標語、圖片、新聞報導或照片等,這些素材有可能是被授權使用在廣告中,也就是廣告之著作財產權人與廣告素材之著作財產權人不一定相同,也有可能根本不受著作權保護,利用人利用其他廣告的內容及素材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應視其利用之素材而定,說明如下:

  1. 單句或短句之標語或名詞:例如將其他廣告之廣告詞、節目名稱或品牌名稱作為自己廣告之素材,如果這些廣告詞、節目名稱或品牌名稱屬於「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者,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縱使非屬通用之名詞或單句,也會被認為缺乏原創性,放在自己的廣告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2.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例如看到他人廣告中所拍攝之街道兩旁的建築物、公園裡擺放的雕像或建築物外牆的裝飾圖樣等,認為適合作為自己廣告的背景,由於上述建築物、雕像或裝飾圖樣均屬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只要利用人自己拍攝,不論作為廣告素材,或當成廣告背景,均得依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付費惟如直接剪輯他人廣告相似內容置於自己廣告中,會涉及「重製」該廣告作品,應向該廣告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3.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例如政府首長於慶典或活動中的演說、候選人於政見發表會或其他競選活動發表的政見等,依著作權法第62條規定,原則上任何人均得利用之,但必須注意的是,專就特定政府首長或候選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廣告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4. 新聞報導:新聞報導如屬於「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例如單純人、事、時、地、物之報導,不涉及執筆者評論者,則該報導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將其放在廣告內不會有侵權的問題。惟如係執筆者依其自身之觀察及其個人評論的表達,則仍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原則上由實際創作者(即執筆者)或其所受雇之媒體享有著作權,因此將其作為廣告素材置於廣告內,會涉及「重製」著作,應向該等報導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5. 其他素材:他人文章、音樂、圖片或照片等,如具有原創性,即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而將他人享有著作權之文章、音樂、圖片或照片置於廣告內容中,亦會涉及「重製」之著作利用型態,除屬著作權法第50條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此外,如於廣告中將他人著作加以改編、改寫或進行編輯者,另會涉及「改作」或「編輯」之著作利用型態,亦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三、 廣告涉有抄襲侵權時應如何處理?

保護著作權人人有責,如發現廣告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除由權利遭受侵害之權利人訴請司法機關追究侵害之行為責任外,任何人亦可檢具相關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0800016597@iprp.spsh.gov.tw)。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涉及抄襲之著作權侵害原則上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故如權利人不追究者,司法機關即無法處理。

 

本文轉載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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