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5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非新型專利的保命符
新型專利於我國採形式審查,即對新型專利申請案不進行前案檢索,亦不做是否滿足實體要件之判斷,通過形式審查後就核准專利,並繳費公告領證。為彰顯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在行使新型專利權之重要性,專利法(第116條)乃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當事人難以判斷與先前技術文獻間是否具有新穎性等要件時,可以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客觀判斷之依據。社會大眾想知道新型專利權是否符合實體要件(如新穎性、進步性與產業利用性等),亦可以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新型技術報告之代碼含意
關於新型技術報告的法律位階,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5號行政判決中,智慧財產法院這樣說道: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故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為申請人判斷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實體要件之參考,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載比對結果並無任何拘束力,且非行政處分,對於該新型專利之效力即無任何影響。」
故而,新型專利權效力並不因技術報告評價之內容而被確認。
白話來說,千萬別以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做出的新型技術報告,給予您的新型專利之比對結果為代碼6(即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便認為新型專利是無懈可擊的!仍是有可能被舉發而撤銷的啊!
參閱資料: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權月刊 》第117期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答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