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的著作權保護
今天,智慧財產法院就一件蘋果日報對自由時報的民事著作權侵害案件宣判,判決自由時報一位記者在108年3月的時候,重製蘋果日報的三篇報導,放在自由電子報網站上。法院認為三篇報導構成實質相似,侵害蘋果日報的著作財產權,判決自由時報分別與負責人、撰稿記者連帶賠償蘋果日報共27萬元,今天的1分鐘法律教室我們來談談新聞報導的著作權保護。
1️⃣什麼是著作
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3條1項1款),蘋果即時新聞報導,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屬於語文著作的一種,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2️⃣著作權是誰的?
著作權分成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權,依照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換言之,除非契約另有規定,不然蘋果日報的記者在職務上完成的語文著作,受雇人記者是著作人,但雇用人蘋果日報則享有著作財產權。像是本案涉及的重製,就屬於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3️⃣一定要一字不漏嗎?
實務上認為著作權的侵害,不用到達一字不漏、完全相同。只要符合兩個要件:接觸跟實質相似。所謂的接觸,是指依社會通常情況,可認為他人有合理機會或可能見聞自己之著作;「實質相似」不僅指量的相似,也兼指質之相似。
在蘋果日報提告的案子中,智慧財產法院一審108年度民著訴第84號認為,自由引用蘋果新聞報導的質與量,已達實質相似標準。而且雙方先後上網刊登的時間相距不到1個半小時,認為自由的新聞報導是重製蘋果而來。
4️⃣可以主張時事報導而豁免嗎?
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自由時報可否主張因為時事報導,在必要範圍內利用報導過程中接觸的著作而豁免?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撰寫記者所接觸的蘋果新聞報導,是為了同一事件報導而取得同業的著作,不符合時事報導的豁免規定。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法院,蘋果日報與自由時報案新聞稿
本文經 一起讀判決 授權轉載,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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