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受託辦理109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探討商標與專利行政訴訟議題

司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委託智慧財產法院於109年8月17至19日舉辦「109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分別就各類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議題進行研討,以充分溝通法律見解。計有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及調辦事法官、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院長、庭長、法官共70餘位參與討論。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簡慧娟廳長致詞表示,今年適逢行政訴訟法施行20週年,各種新的制度也在今年施行,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新制,司法院也與相關機關團體積極聯繫溝通、邀請學者專家於法官學院開授相關課程、編印新制相關宣導資料等作為,並檢視研擬相關子法。再者,羈押法、監獄行刑法修正後,因羈押或監獄行刑所生公法上爭議,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並以高等行政法院為上訴法院,司法院已研擬「辦理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草案。此外,營業秘密法的修正,就偵查保密令與秘密保持令的銜接及細節的處理,司法院也積極研擬處理之程序規定。

司法院許宗力院長特別撥冗到場向與會人員致意,許院長致詞提到,都市計畫法修正後,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已經充分準備,實際推行上,仍有賴大家的努力及配合。大法庭的制度已實施一段時間,最高行政法院實施成效有目共睹,也向最高行政法院的所有同仁表示謝意。許院長也強調,目前憲法訴訟法是一個很大的挑戰,但憲法法庭不是第四審,未來會持續讓憲法意識自第一審開始生根。許院長也特別指出,制度的改革是基礎建設,法官則是制度的核心,審判者應保有柔軟的心,對當事人生命及權利展現關懷,並保有獨立審判之意識。此外,透過座談會柔性溝通的機會,各法院及審級間促成法律見解的統一,更能讓人民信賴司法,並祝會議圓滿成功。

此次座談會共討論8則議題,每則提案經與會人員踴躍發言及充分交流討論,均作成結論,各議題及決議要旨如下:(編按:以下僅節錄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議題)

六、申請人對商標申請異議,經作成「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後提起訴願,訴願決定認為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等情,而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商標權人對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判決駁回商標權人之訴,其提起上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維持訴願決定,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前案)。智慧財產局重為處分,在沒有新事實與新證據情況下,作成「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商標權人不服,復提起訴願,訴願決定維持原處分而駁回訴願,商標權人遂提起行政訴訟(下稱後案),則後案是否為前案既判力所及,而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裁定駁回?會議多數認為對於訴訟標的之既判力與既判事項之拘束力兩者並無相違,而爭點經前案於終局判決裁判,法院即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判斷。

八、舉發人以專利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及第26條第 1項規定,主張其不具新穎性、進步性及充分揭露要件而應予撤銷為由提起舉發,經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定系爭專利符合新穎性及充分揭露要件,然認為不具進步性,而作成「舉發成立,撤銷專利部分請求項之審定(下稱原處分)。專利權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專利權人提起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之訴,經法院裁定命舉發人參加訴訟。

專利權人於行政訴訟中主張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而舉發人主張系爭專利是否不具新穎性及充分揭露要件之爭點雖未經訴願機關審酌,但該爭點既為其於舉發階段所主張之舉發事由,且業經原處分審酌,則請求法院於行政訴訟階段仍予審理。則法院應否審酌系爭專利是否不具新穎性及充分揭露要件之爭點?會議決議認為舉發人對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進步性及未充分揭露之有效性自始即有爭執,因原處分認為系爭專利部分請求項不具進步性,而舉發成立,此一審定結果符合舉發人提起本件舉發之目的,訴願決定復維持原處分,舉發人自無法就此部分審定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惟不能因此即謂舉發人對於系爭專利該部分請求項不具新穎性及未充分揭露等爭點不爭執,而認其不得於行政訴訟就同一理由再為爭執。

本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在與會人員熱烈討論下圓滿落幕,由於所有議題皆能作成結論,成果豐碩,對於相關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律爭議問題,具有釐清與整合效果,有助法律見解的穩定並供實務與各界未來參考。

 

本文為 智慧財產法院 之新聞稿,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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