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案件的定暫時狀態處分

關於頎邦與易華電的營業秘密爭議案,易華電發出新聞稿強力抨擊雄檢。藉由這個新聞稿(看來兩造之間也有民事訴訟程序正在進行,且頎邦曾向智財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這次我們來聊聊「智財案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為我國保全程序之一,其目的在於藉由法院作出一個裁定,於確定終局判決作出之前,將具有爭執的法律關係暫時地予以維持或實現,以避免屆時無法如願獲得救濟。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就智財案件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有著特別規定。

智財法院亦在其網站特別說明:「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有其特殊性,尤其有關保全程序之規定,與民事訴訟法所定一般保全程序規定仍有相異之處,適用時應予注意!」於審理智財案件的定暫時狀態處分時,除了審酌「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與「急迫之保全必要性」之外,還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了解更多細節):
  1. 釋明不足不得以供擔保代替之
  2. 提高聲請人之釋明責任
  3. 法院得開示心證
  4. 法院審酌標準包括:
    - 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
    - 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
    - 權衡雙方損害之程度
    - 對公眾利益之影響

回到頎邦與易華電的案件。一審時,智財法院認為頎邦所提之證據是否真為營業秘密是有疑義的認為頎邦日後並非必然會獲得勝訴,且日後亦可對易華電求償,並不會對頎邦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反之,若准許聲請則對易華電所造成之損害程度較大),頎邦未能釋明其有定暫時狀態之保全必要性,因而裁定駁回聲請。二審和最高法院皆維持原裁定。

其中,二審的裁定中特別提到,「抗告人(即頎邦)就其主張之營業秘密,是否按其人力與財力,依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公眾知悉之情報資訊,依業務需要分類、分級而由不同之授權職務等級者知悉,尚未盡釋明保密措施者之責任」。由此看來,頎邦與易華電的營業秘密爭議案,在營業秘密的第三個要件(合理保密措施)上,肯定會是一大爭點!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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