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星巴克造型吸管被控侵權案
悠旅公司所經營之星巴克品牌在2016年推出搭配其飲品的造型吸管「捲心棒」,但遭專利權人係以台灣新型專利「M469004可食用吸管」主張該造型吸管落入其於2013年8月15日所請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控告侵權。
專利權人主要是認為該專利係以二膠層分別包覆於澱粉本體之內外表面,藉以保護吸管可在接觸飲品時不因受潮而軟化,且當飲用完畢飲品後可連同吸管一併食用。另外,悠旅公司則主張該捲心棒係以麵粉、蔗糖、巧克力風味內餡等原料進行製作,因澱粉烘焙會硬化則可形成酥脆的管狀餅乾,並不含有食用膠成分,所以與該專利中所揭露之二膠層並不相同。
然而,該造型吸管是否侵權?
由於該專利之請求項1已刪除,原告主張受侵害之請求項為請求項2 、5 、6,由於該等請求項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解釋其申請專利範圍時,應包含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內容,經一審法官審酌後,主要係認為該造型吸管僅於餅乾本體內部設有巧克力風味內餡,其雖屬具黏稠性質之黏液而得對應於請求項1之內表面之膠層,但該造型吸管外表面並未設有另一膠層,故該造型吸管與請求項1「二膠層,係分別設置於該澱粉本體之該中空管狀結構之內表面及外表面,以完全地包覆該澱粉本體」技術特徵之比對結果不同。因此,審判悠旅公司所推出之造型吸管並未侵害該專利權。但專利權人不服,已提出上訴。
筆者認為,假使當初請求項1僅要求該澱粉本體之該中空管狀結構之內外其中一表面設有一膠層,而非二膠層同時設於內表面及外表面,那麼,在符合專利要件的情形下,該造型吸管就有機會落入申請專利範圍而侵權。由此可見,申請專利範圍的拿捏著實相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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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馬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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