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糖哥哥,不能叫「焦糖哥哥」?談談商標法的「商標合理使用」

從momo親子台離職的「焦糖哥哥」陳嘉行,近日收到momo親子台寄來存證信函,要求他不得繼續使用「焦糖哥哥」「焦糖」名稱,並要對他在活動中使用momo歡樂谷歌曲求償…。

回顧:「焦糖哥哥」商標爭議案及法律人評論之整理

又是個商標權的爭議。之前筆者曾撰文說明多篇商標法的文章,也提到了侵害商標權的前提,是將這商標作為「商標」使用。如果並沒有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基本上是不會侵害商標權的,舉例像是「我在FACEBOOK發表了一篇文章」,這句話確實也出現了「FACEBOOK」這個詞,也確實是有註冊的商標,難道我就侵害了商標權嗎?當然不會嘛,因為我並沒有將他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陳嘉行過去在momo親子台出道時,綽號/藝名就叫「焦糖哥哥」,即便2014年他離職了,但他還是「焦糖哥哥」,也就是「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那他自稱「焦糖哥哥」也不過是將其作為「姓名、名稱」使用,並不是作為商標使用,哪來momo親子台所稱「依法」不得使用?這依的是什麼法?更別提momo親子台申請「焦糖哥哥」這商標主要是用作演藝相關項目,如果「焦糖哥哥」用這名稱開了餐廳或其他無關演藝相關項目,也不關momo親子台的事呀!

對了,陳嘉行可是表示他沒有使用「焦糖哥哥」而是只使用「焦糖」,姑且不論「焦糖」頂多只是個「商品名稱」,依商標法第29條根本不能申請註冊商標,實際上momo親子台也沒有申請「焦糖」這商標,如何要求陳嘉行「依法」不得使用?

商標法第29條:
 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

進一步說明,商標也不是申請了以後,就可以「佔著茅坑不拉屎」。商標法第63條賦予了商標申請人對於商標的「使用義務」,其中,同條第1項第2款:「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基本上momo親子台都發存證信函給「焦糖哥哥」了,顯然就是沒有授權給「焦糖哥哥」。那「焦糖哥哥」2014年離職後,如果momo親子台沒有再找個人來接手當「焦糖哥哥」,是不是到今天就已經超過三年沒有繼續使用了呢?那「焦糖哥哥」是不是可以來記回馬槍申請廢止momo親子台的商標權?

補充:陳嘉行已於2019/05/13,正式向智慧局提出申請廢止「焦糖哥哥」之商標權

至於momo親子台存證信函指涉的另外一部分,也就是107年桃園燈會時「焦糖哥哥」上台唱了momo親子台的歌這部份,涉及歌曲著作權的問題,但這相較於商標權來說複雜更多(涉及著作財產權到底是歸誰,以及有沒有授權著作權集管團體),或許等這案情再明瞭一些,筆者再來撰文說明。

文後呢喃

雖然momo親子台真的申請了「焦糖哥哥」的商標權,但是否因此就可以禁止陳嘉行自稱「焦糖哥哥」,在商標法上還是值得商榷的。還好現在還沒有人註冊筆者綽號(謊話底迪!?),筆者不想要也收到存證信函啊!對了,筆者在這篇文章中多次使用「焦糖哥哥」這個商標,是否也會收到存證信函(大誤)?

延伸閱讀:關於「焦糖哥哥」陳嘉行的藝名爭議事件淺述

 

本文經 法律新幹線 授權轉載,原文在此
作者/江皇樺  律師
編輯/馬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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